展览 31.2
根据第13a-14条和第15d-14条的规定进行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
我,Juhyon Shin,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本季度报告10-Q表格(本“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韩流控股有限公司;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重大事实或者省略陈述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作陈述在作出时的情况下,并非在本报告涵盖的期间内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所了解的,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流程(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的定义); |
a. |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 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申请人有关的重要信息 ,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 准备此修改时期间; |
b. | [根据SEC发布的34-47986号和34-54942号,本段意在省略];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结论,基于该评估的报告期结束时的情况;并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更(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这些变更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和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
a. | 有关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概括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
b. |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有重大作用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作者: | 朱贤宇申 |
朱贤宇申 | ||
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