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美国法典》第18 U.S.C. 1350条规定的认证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韩流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在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中(以下简称“报告”),我,Taehoon Kim,作为公司的临时首席执行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证明,据我所知: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所含的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作者: | /s/Taehoon Kim |
Taehoon Kim | ||
临时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