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a022157601ex31-2_hanryu.htm CERTIFICATION

展覽 31.2

 

根據第13a-14條和第15d-14條的規定進行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經修訂

 

我,Juhyon Shin,證明:

 

1.我已審閱了本季度報告10-Q表格(本「報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韓流控股有限公司;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陳述重大事實或者省略陳述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所作陳述在作出時的情況下,並非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所了解的,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報告期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流程(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的定義);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 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申請人有關的重要信息 ,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 準備此修改時期間;

 

b.[根據SEC發佈的34-47986號和34-54942號,本段意在省略];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結論,基於該評估的報告期結束時的情況;並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註冊人內部控制的任何變更(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和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有關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合理地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概括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有重大作用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作者: 朱賢宇申
    朱賢宇申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