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據《美國法典》第18 U.S.C. 1350條規定的認證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
關於韓流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報告,在本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中(以下簡稱「報告」),我,Taehoon Kim,作爲公司的臨時首席執行官,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證明,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所含的信息全面準確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作者: | /s/Taehoon Kim |
Taehoon Kim | ||
臨時首席執行官(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