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2.2
认证书
信安金融官員
根據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
有關Veea Inc. (以下簡稱「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的季度報告表格10-Q,已在今日提交給證券及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報告」),本人Janice Smith,公司臨時財務長,根據已採納的《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所採用的《美國刑法》第1350條,特此證實,據我所知: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節的要求。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呈現了公司在報告所覆蓋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
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 作者: | /s/ Janice Smith |
Janice Smith | ||
臨時財務長 |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