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3a-14(a)和15d-14(a)規則,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下,按照採用的規則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的
本人安迪·金京安,Nocera,Inc.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特此證明:
(1) 我已審閱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修訂版10-Q表格。
(2)據本人所知,在本報告期內,報告中未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疏漏實質性信息的表述,這些表述在製作時考慮到了有關情況,如果單獨考慮這些陳述可能會誤導;
(3)根據本人所知,在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方面,如所描繪的期間,真實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狀況;
(4)本人和公司的其他負責認證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的披露控制和流程(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控制的財務報告(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規定),並已經:
(a)設計此類披露 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監管下導致此類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 由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報告準備期間;
(b)設計此類內部 財務控制報告,或者在我們監管下導致此類內部財務控制報告的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爲外部用途 準備的財務報表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
(c)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此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此報告所涵蓋的期末,基於這樣的評估;以及
(d)在此報告中披露 公司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公司內部控制變化,這些變化對公司內部控制有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影響公司的內部控制 報告;以及
(5)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已經披露,根據我們最近的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 等效職能的人):
(a)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上的所有重大缺陷 或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或實質性弱點是合理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以及
(b)任何管理或其他員工涉及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屬於重大範疇,這些員工在公司的內部控制 報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024年11月20日
/s/ Andy Ching-An Jin
Andy Ching-An Jin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