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DYCOM INDUSTRIES, INC.
執行長根據法律要求進行認證
18 U.S.C.第1350節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
根據Dycom Industries, Inc.(「公司」)截至2024年10月26日的季度報告,該報告以Form 10-Q的形式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簽名人特此證明,根據其所知: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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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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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teven E. Nielsen |
Steven E. Nielsen |
President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編第63章第1350條所需的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提供給Dycom Industries, Inc.,並將由Dycom Industries, Inc.保留,並在要求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
本證明不會被視為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提交」的文件,也不會因此而承擔該條款的責任。即使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文件被這樣引用,本證明也不會被視為納入任何根據1933年證券法或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