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品 31.2
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
我,David W. Mutryn,证明:
1.我已审阅了Maximus,Inc.的这份年度报告表格10-k;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公司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在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责任,并且已经: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结论。
d.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第四财季结束时)发生的可能会对报告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事项;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们披露给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的注册人的另一认证主管和我。
a.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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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David W. Mutryn | | 2024年11月21日 |
由: | David W. Mutryn | | |
| 首席财务官 | | |
| (财务总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