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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我,肖恩·扬,在此授权 并指定每位库纳尔·巴拉、乔纳森·R·齐默尔曼、查德·兰格、费德里科·本文图和阿姆拉·霍索,单独签名,作为我真正 和合法的代理人,来:

 

(1)            代表我,以我作为Canoo Inc.(“公司”)的官员和/或董事的身份,准备并执行一份Form ID 及Forms 3、4和5,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条(“交易所法”)以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规章,并代表我提交可能需要在我拥有、收购或处置公司证券时的其他表格或报告,包括Form 144;

 

(2)            代表我执行任何和所有可能必要或理想的行为,以完成和执行任何上述Form ID、Form 3、 4或5或Form 144,以及对任何上述表格的任何修订,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 和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机构提交任何此类表格;并且

 

(3)            在上述事项中采取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行动,在此代理人看来,这可能对我 有利,符合我的最佳利益,或是我法律上需要做的,理解由此代理人根据本授权书代表我所 签署的声明应以该形式存在,并包含该代理人可能在其自由裁量权下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我进一步授予每位代理人全权和权力进行任何和所有必要的行为,以执行根据此处授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充分实现 我亲自出席时所能做的所有意图和目的,具有完全的替代或撤销权,特此确认和批准所有该代理人,或该代理人的替代人,基于此授权书及本处授予的权利和权力 而合法执行的行为。我在此确认,前述代理人因应我的请求担任此职务,并未承担,我或公司未承担遵守交易所法第16条 或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的任何责任。

 

本 委托书将持续有效,直到我不再需要提交 关于我对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持有和交易,需提交ID表格或表格3、4和 5或表格144,除非我通过签署文件提前撤销给上述事实代理人。尽管有上述规定,若任何这样的事实代理人 随后不再是以下至少之一:(i) 公司的员工,(ii) Faegre Drinker Biddle & Reath LLP的合伙人,或(iii) Faegre Baker Drinker Biddle & Reath LLP的员工,则本委托书将自动撤销,仅对该个人立即生效,无需我进一步采取任何行动。

 

我在此撤销我曾就本公司所发行的证券的持有和交易而根据《交易所法》第16条和《证券法》第144条根据我在交易所法规定的报告义务下以及《证券法》第144条所颁发的所有以前的授权委托。

 

根据我所作的证明, 我已于该委托书上正式签署,日期为19日 2024年11月1日。

 

/s/ 燕Se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