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5.1
Gary R. Henrie
律师
获得犹他州和内华达州许可
南1040东619号 | 电话号码:307-200-9415 |
美国犹他州美国叉叉84003 | 电子邮件:grhlaw@hotmail.com |
2024年11月22日
Lightbridge 公司
11710 Plaza America Drive,Suite 2000
Reston, VA 20190
回信: | Form S-3的登记声明书 |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是美国光桥公司的专业内华达州律师,该公司是一家内华达州公司(「公司」),就公司不时出售其普通股,每股面值$0.001的股份(「股份」),总发行价值高达$45,000,000美元的股份,透过斯蒂夫尔、尼科劳斯暨有限公司(「Stifel」)作为销售代理,根据该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3表格(文件号码333-278288)提交的登记声明发行」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24年3月29日(「申报书)注册申报文中包含的基本说明书(“基本说明书」,以及于2024年11月22日之前景公告补充资料(「说明书最新证券资料」,以及确定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并于2021年4月9日和2024年5月8日修订的某种「公司」和Stifel之间的在市场股权发行销售协议(「销售协议”).
我们已经审查并熟悉了此类公司程序和其他我们认为对本意见必要的事项。
在发表下文所载意见时,我们假定(i)我们审阅的所有文件中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且正确;(ii)我们审核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均为真实的;(iii)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原件均真实,提交给我们的所有副本符合这些文件的原件;和(iv)我们审查的每位自然人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具有进行此举动的法定能力。
根据上述,我们认为,截至本意见日期,股份已经经由公司必要的所有法定行动获得适当授权,并在(i)根据销售协议所述方式发行和交付股份,以及(ii)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该董事会的定价委员会的决议收到股份的对价之后,股份将被有效发行,全部实收,且免负追溯责任。
在提供本意见时,我们就某些事项依赖从公职人员和公司的官员或代理人处获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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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我们仅对此处明确列明的事项发表意见,不应推断对任何其他事项有任何意见。此意见仅限于内华达州修订的法规(包括该法律的法定规定和记载的解释法院决定)和内华达州法律管辖的事项。我们不对更新此意见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您这些法律来源中的任何变化或在这些建立观点的任何事项或本意见内容可能影响的任何法律或后续法律或事实发展承担任何义务,也不对任何除内华达州法律外的任何其他法律适用程度或这些其他法律如适用所产生的效应提出任何意见。
此意见书已为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提交的8-k表格做好准备。我们不承担通知您有关此意见书生效日期后的任何更改的义务。
我们特此同意将此意见作为公司目前报告8-k的5.1号展示文件,并同意在登记声明书及任何补充文件中使用我们的名称,标题为“法律事项”。在给予此同意时,我们并不承认我们属于《法》第7条或该条款下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法规所要求同意的人类类别。
真诚地,
/s/ Gary Henrie
Gary R. Hen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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