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總執行長證明書
根據18 U.S.C.第1350節,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威廉斯-索諾瑪公司(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10月27日的10-Q季度報告,已於本日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以下簡稱「報告」),我,勞拉·阿爾伯,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根據美國法典第18卷第1350節的規定,以及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的批准,特此證明: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已進行修改;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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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 /s/ Laura Alber |
| Laura Alber |
| 首席執行官 |
日期: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