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hibit321q32024.htm EX-32.1 文件

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認證書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節的通過採納

關於Gap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日的季度報告(以表格10-Q形式提交,文件日期爲本日)(「報告」),我,理查德·迪克森,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根據18 U.S.C. §1350,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s/ 理查德·迪克森
理查德·迪克森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