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示32.2
根據所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第906節規定,特此謹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財務官證明書:
18 U.S.C. 第1350節
根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我,Leah Stearns,特此證明,根據18 U.S.C. § 1350,以及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節的規定,依我所知,Copart, Inc.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季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且本報告所含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Copart, Inc.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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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art, Inc. | |
Leah Stearns | |
首席財務官 | |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 |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根據第906條規定,需要提供給Copart, Inc.的此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經提供,並將由Copart, Inc.保留,並在請求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
上述認證是根據18 U.S.C.第1350條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該認證並不是爲了滿足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要求,也不會被納入公司在此日期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文件中,無論該文件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納入語言,除非公司 specifically通過引用將其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