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302條款所規定的情況下
2002年蘇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Mark Herrmann,證明:
1.我已審閱這份S&W Seed Company(以下簡稱"申報人")的10-Q表格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制定這些陳述時,以此種情況,基於期間所涵蓋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包括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所有控制項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現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登記申報人的其他擔保負責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 針對登記商進行評估,並且: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此報告中展示了本人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末為基礎; 以及
(d)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5.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以及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的缺陷和在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缺陷,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綜合與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控制過程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
/s/ Mark Herrmann |
President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
(主要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