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品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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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和程序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1/11 |
標題: 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者: | 上次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目的和範圍
聯邦證券法禁止在掌握「內幕」信息時交易公司證券。任何違反這些法律的人將承擔個人責任,並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包括監禁。新美亞電子公司(「公司」)認真對待其及員工、顧問和顧問的義務,以防止內幕交易違規行爲。鑑於可能制裁的嚴重性,無論對個人還是公司,都已制定以下內幕交易政策,以幫助所有各方遵守這些義務。任何違反本公司政策的行爲可能會導致個人受到紀律處分,包括終止。
該政策並未意圖取代您了解並遵守內幕交易法律禁令的責任。如果個人對該政策或適用法律有具體問題,應聯繫公司的總顧問。
定義
黑名單: 符合附件I規定標準的內部人員名單,在停止交易公司證券期間受到限制的內部人員名單。
黑色-停止期: 每年四個季度黑名單期間,某些內部人員不得交易公司證券。黑名單期間始於每個財政季度第二個日曆月的最後交易日收市,並於該財政季度財務結果公開披露日期的交易日收市結束。公司還可能根據具體情況不時實施其他黑名單期間。
董事: 董事會成員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
內部人員: 任何擁有公司具有重大未公開信息的董事、高管、員工、臨時員工、承包商或顧問,無論他們是否包含在停止交易名單或預先批准名單上。
重大未公開信息: 尚未公開的公司信息,對公司業務至關重要。如果投資者在公司投資決策時有合理可能認爲該信息重要,則該信息是重要的。此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尚未公開的財務業績。
▪內部估計或對未來收益、損失或現金需求的預測。
▪有關待定或擬議的合併、收購或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的新聞。
▪有關破產或財務流動性問題的信息。
▪重大客戶或供應商的獲得或損失事實。
▪存在重大產品缺陷。
▪計劃進行股票分割。
▪計劃推出新的股票或債券發行。
▪有關顯著監管或訴訟風險的信息,包括來自政府機構或第三方的通知。
▪判斷重大環保問題。
▪高級管理層的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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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和程序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11頁中的第2頁 |
標題: 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人員: | 上次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我們網絡安全防禦的重大違規。
無論是積極還是消極的信息都可能是重要的。
預先審批名單: 列出了符合第二展覽指定標準的內部人員名單,這些人已被告知自己已被確認爲此類內部人員並且必須在未經總法律顧問事先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交易公司證券。
證券: 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可購買普通股的期權、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和衍生證券。
第16節申報人: 董事和董事會成員,受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交易法」)及其制定的規則和法規的申報和責任規定。 公司將通知這些人其根據第16節的義務。 該人員名單將不時修訂,以反映選舉新官員或董事會成員,現任官員職能的任何變化,以及現任官員或董事會成員的辭職或離職。
交易日: 交易日指全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開放進行交易的日子。
交易窗口期: 自某一財政季度財務結果公開披露之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開市起,持續至財政季度第二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
政策聲明
▪任何董事、管理人員、僱員、臨時僱員、承包商或爲公司提供服務的顧問,即「內幕人士」,在持有涉及公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時,都不得在任何時候買賣公司證券。
▪在掌握因履行代表公司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有關供應商、客戶、合作伙伴或其他與公司存在目前或潛在業務關係的公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的內幕人士,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
▪沒有內幕人士可以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家庭成員)披露或「透露」重要非公開信息,也沒有內幕人士可以基於重要非公開信息就交易公司證券向他人提供建議或發表意見。
▪任何獲悉或能夠接觸公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的內幕人士,在未經公司CEO或CFO分別特別授權或這些信息是其職責的一部分(如投資者關係)的情況下,都不得就股價波動或可能對投資公衆具有意義的其他公司發展傳聞發表評論。該限制涵蓋所有公開論壇,包括社交媒體。如果內幕人士對股價波動或傳聞發表評論,或向第三方披露重要非公開信息,他或她應立即與總法律顧問或投資者關係部門聯繫。
▪沒有包含在黑名單上的內部人員可以在四個季度的「黑名單期間」內買賣公司證券。
▪未經總法律顧問事先批准,未被包含在預先認可名單上的內部人員不得在任何時間買賣公司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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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和程序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第3頁 共11頁 |
標題: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者: | 上次更新: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對持有重大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限制不適用於根據董事在附件I或附件II列出的已批准的規則10b5-1交易計劃進行的交易(請參見下文「規則10b5-1交易計劃的要求」)。
具體政策
▪禁止利用重大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顧問或承包商,以及任何此類人員的直系家庭成員或同住成員,在了解到重大非公開信息時均不得參與涉及購買或出售公司證券的任何交易,包括任何購買要約或出售要約。此類禁令將持續至披露該信息的公開日期的次一交易日的開始,或者直到該非公開信息不再屬於重要信息爲止。
▪禁止泄露內幕信息。 任何內幕人士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包括家庭成員)披露("傳授")重大非公開信息,也不得基於重大非公開信息向任何其他人士或相關人員推薦或發表意見,涉及公司證券交易。
▪不得披露重大非公開信息。 涉及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歸公司所有,未經授權披露此類信息是被禁止的。如果任何公司的董事、董事會或僱員收到公司外部人士(如股票分析師)詢問可能是重大非公開信息的信息(特別是財務結果和/或預測),應將該詢問轉至總法律顧問或投資者關係部門。
內幕交易的潛在處罰
▪內幕交易的責任: 根據聯邦和州證券法,內幕人士在了解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時進行公司證券交易可能會面臨刑事和民事罰款和處罰,以及監禁。
▪關於泄露的責任: 內部人員可能會因向任何其他人(包括家庭成員)披露可能被他人用於交易相關公司證券以獲取利潤的重要非公開信息而承擔責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甚至在披露人員未從交易中獲利時也會處以大額罰款。SEC、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利用先進的電子監視技術揭露內幕交易。
▪紀律行動: 公司僱員違反本政策的行爲將受公司紀律處分,包括可能被解僱。
封閉期和特定內部人士的交易窗口 內幕人員的交易窗口和交易封閉期
▪黑暗期間: 公司財政季度最後一個月的第一天至發佈該季度財務結果之間的期間是公司證券交易中特別敏感的時期,因爲某些內幕人士可能在結果公佈前獲悉這些信息。因此, 公司禁止所有列入黑名單的內幕人員在每個財政季度第二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後開始上市和在該財政季度財務結果公開披露日期後交易日收盤之前結束的期間內交易公司證券(「黑暗期間」)。這一禁止條款包括在交易窗口期間由這些內幕人員下達但未在交易窗口期結束前完成的「限價訂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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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和程序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11頁中的第4頁 |
標題: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者: | 上次更新時間: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季度交易窗口爲了確保遵守本政策和適用的聯邦和州證券法, 列入黑名單的內部人員只有在特定財政季度財務結果的公開披露日期後的第二個交易日市場開盤起至該財政季度第二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市場閉市前期間方能進行涉及公司證券的買入或賣出交易(「交易窗口」)。這是每個季度的時間段,在此時間段內黑名單期爲 在測試商譽減值時,公司可以選擇 生效。但是,在交易時間窗口內交易不應被視爲「安全港」,內部人員在持有重要非公開信息時絕不能進行任何交易,即使此類交易發生在交易時間窗口內也不行。如果任何人不確定自己是否擁有重要的非公開信息,應在交易前諮詢總法律顧問。
▪事件驅動的黑名單時段。公司可能會不時通知董事、高管以及可能更大群體的僱員、顧問和承包商,他們不應因公司已知但尚未披露給公衆的重大情況(例如,即將進行的收購或處置)而進行交易。在這種情況下,董事、高管和這些僱員、顧問和承包商不得參與涉及購買或出售公司證券的任何交易,並且不應向他人透露交易暫停的事實。公司通常會在信息公開日期的第二個交易日開始或該信息不再重要時允許恢復交易。
公司將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您是否受交易時間窗口或任何黑名單時段的限制,並要求您執行本政策下的義務。公司可能通過限制內部人員與公司證券相關的證券帳戶的訪問來執行黑名單時段。
內部人員交易的預先批准。
公司已確定公司所有高管和董事以及公司不時確定符合《附件II》規定並已被告知其已被確定的一些其他人員,必須在不事先遵守公司「預先批准」流程的情況下,即使在交易時間窗口內,也必須避免在公司證券上進行交易。每位此類人員應至少提前24小時聯繫總法律顧問才能開始進行公司證券的任何交易。在批准任何擬議交易之前,總法律顧問將根據需要與公司高級管理層和/或公司法律顧問進行磋商。總法律顧問應儘快做出決定,通常在24小時內,是否批准交易。雖然已制定Rule 10b5-1交易計劃的內部人員無需在每次根據該計劃進行交易之前向總法律顧問尋求預先批准,但所有內部人員在採納擬議的Rule 10b5-1交易計劃之前必須獲得公司的批准。請參閱下文的「Rule 10b5-1交易計劃要求」。
個人有責任遵守政策
每位董事、董事會成員和其他僱員、顧問和承包商都有個人責任遵守反內幕交易政策。內幕人士可能不時需要放棄對公司證券的擬議交易,即使他或她在得知非公開信息前計劃進行該交易,也儘管內幕人士相信他或她可能會因等待而遭受經濟損失或放棄預期利潤。
總法律顧問的責任
總法律顧問負責執行本政策,並應具有以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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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與流程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11頁中的第5頁 |
標題: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者: | 上次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除了根據經批准的第10b5-1條交易計劃進行的交易外,需提前 所有 由公司確定並通知的預清算名單中包括的個人交易公司證券的交易,以便確定是否符合政策、內幕交易法、《交易法》第16條以及《證券法》修正案下頒佈的第144條規定。這些人員名單將根據情況不時進行修改。
▪編制、維護並定期發佈應包括在黑名單和預清算名單中的內幕人員的明確名單。
▪通知股票管理員準備並提交所有第16部分申報(表格3、4和5)的需求。
▪定期對可用材料進行交叉檢查,這些材料可能包括3、4和5表格,144表格,執行人員以及董事的問卷,以及收到的公司股票管理員和過戶代理商的報告,以判斷執行人員、董事以及其他可能具有或可能具有對內幕信息的人的交易活動。
▪向黑名單中包含的每個內幕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通知黑名單期間和交易窗口開始和結束的日期。
▪定期傳閱或發佈政策(和/或其摘要)給所有員工,包括第16部分申報人,並向新任執行人員、董事以及其他可能具有或可能具有對內幕信息的人提供政策和其他適當材料。
▪通知內部人員有關政策的重大變化。
▪協助公司實施該政策。
▪協調與Rule 144要求有關的合規活動,以及關於Exchange Act第16條的要求和內幕交易法的變化要求和建議,以確保必要時修改政策以符合這些要求。
▪酌情批准內部人員和交易法第16條申報者提出的Rule 10b5-1交易計劃,這些人包括黑名單上的內部人員和Section 16申報者。
政策適用於其他公司的內幕信息。
本政策及此處描述的指南也適用於與公司當前或潛在業務關係(「業務夥伴」)有關的供應商、客戶、合作伙伴或其他公司的非公開材料信息,當在與公司的僱傭關係中獲得該信息或代表公司提供服務時。在持有有關公司業務夥伴的非公開材料信息時交易可能導致民事和刑事處罰,以及僱傭終止。所有高管、董事、員工、顧問和承包商都應以與直接相關於公司信息相關的信息相同的關注對待有關公司業務夥伴的非公開材料信息。
交易限制的例外情況
上述公司證券交易禁令不適用於:
▪行使股票期權 以現金方式 在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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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和流程 |
政策: 數字: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6 of 11 |
標題: 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人: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公司扣留公司受限制股單位,用於支付受限股單位繼續期間到期時應付的稅款。
▪公司證券的真實禮物。
▪基於《規則10b5-1交易計劃》採納的內部人士在附件I或II中列出的交易,需滿足下文「《規則10b5-1交易計劃》要求」中設定的要求。
《規則10b5-1交易計劃》要求
《證券交易法》下的規則10b5-1爲內部人士提供了對抗被控以在持有重大非公開信息時交易的辯護,只要此類交易是根據在內部人士得知此類信息之前採納的計劃(「《規則10b5-1交易計劃》」)進行的。儘管《規則10b5-1交易計劃》不提供對所有內幕交易指控的絕對防禦。此外,按照《規則10b5-1交易計劃》進行的董事和執行長官的任何交易必須在Form 4報告中披露,並繼續受到《證券交易法》第16(b)條的約束,該條一般禁止在六個月內購買和出售公司證券。詳情請見下文「附加信息-董事和董事會。」
公司允許在交易禁止期或在此條件下須事先獲得許可的內部人士採用《規則10b5-1交易計劃》。《規則10b5-1交易計劃》必須以書面形式具體規定在計劃期內出售公司證券的數量或金額,或確定此類數量的方式。例如,規則10b5-1交易計劃可以指定一個高於限價的價格將進行出售。所有《規則10b5-1交易計劃》必須事先得到總顧問批准。
採納《規則10b5-1交易計劃》最安全的時機是在每季度交易窗口開放後,或在公司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季度或年度財務報告後立即進行。因爲一般情況下,關於公司的所有主要信息在此類時間都將公開。內部人士不得在交易黑名單期間採納《規則10b5-1交易計劃》。
在採用該計劃後不久進行的根據《10b5-1條款交易計劃》的交易有時會因爲在持有重大非公開信息時進行而受到質疑。爲此,公司要求根據《10b5-1條款交易計劃》進行的第一筆交易發生時間不得早於計劃被採納後的91天日期或披露財務季度結果的第三個工作日,無論是在提交給SEC的10-Q表格還是10-K表格中(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晚於計劃被採納後120天)。因爲短期計劃通常提供的保護力度比長期計劃要小,公司建議《10b5-1條款交易計劃》的期限至少爲一年。
此外,內部人可能不會採用重疊的《10b5-1條款交易計劃》,在這種計劃中,交易可能在先前採用的計劃完成之前在另一個計劃下進行。爲了遵守最新制定的SEC規則,只規定進行一次交易的內部人只能在滾動12個月內採用一個這樣的計劃。這些限制旨在符合最近頒佈的SEC規定。
內部人可以終止《10b5-1條款交易計劃》,但在終止之後進行的任何交易將不具備該計劃的保護,任何這種終止都可能影響根據該計劃進行的先前銷售所享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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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和程序 |
政策:數量: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7 of 11 |
標題: 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者: | 上次更新: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根據《10b5-1交易計劃規定》,可以對其進行修改,例如減少或增加計劃約束的股份數量。然而,任何此類修改都被視爲採納新計劃,因此,在修改後的計劃下不得進行交易,其最早日期不得早於(a)修改日期後91天,以及(b)提交給SEC的體現修改財季財務結果的10-Q或10-K表格後的第三個工作日(但在不遲於修改日期後120天的情況下)除非修改是行政性質。
希望根據員工股票計劃證券採用《10b5-1交易計劃》的內部人士必須使用公司員工股票計劃券商E*Trade Securities LLC提供的表格。此表格可從公司股票管理員或總顧問處獲取。請注意,除了上述要求,E*Trade還可能要求額外條款。E*Trade還會針對根據《10b5-1交易計劃》進行的交易收取佣金。此類額外傭金由內部人士承擔,而非公司。
公司證券的套期保值和質押
公司認爲,「套期保值」是指採取某些措施以減少公司股票擁有的經濟風險(例如,以避免當公司股價下跌時出現損失)的做法在員工、官員或董事進行時不恰當,因爲這些技術降低了與我們公共股東利益的一致性。 同樣,公司認爲,員工、官員或董事質押公司股票(即使用公司股票作爲貸款抵押,比如在按金帳戶中)可能會不恰當,當這種做法可能導致在交易窗口關閉或個人持有重大未公開信息時出售股份,否則將被禁止根據此政策出售。 因此,公司禁止員工、官員和董事(i)購買任何金融工具或進行任何旨在套期保值或抵消公司普通股市值減少的交易(ii)進行與公司普通股相關的賣空操作。 此外,公司禁止官員和董事(i)將任何公司普通股存入按金帳戶,或(ii)將公司證券質押作爲貸款抵押。 質押的限制可由董事會提名和治理委員會酌情放寬。
董事和公司高管的額外信息
公司的董事和特定高管必須遵守《證券交易法》第16節中規定的報告義務和限制交易,這些規定的實際作用是,即使他們沒有了解任何重要非公開信息,在六個月內購買和出售公司證券的高管、董事和其他人必須將所有利潤歸還給公司。根據這些規定,只要滿足某些其他標準,公司股權獎勵計劃授出股權獎勵或該獎勵的歸屬不被視爲《證券交易法》第16節的購買;但是,任何已經歸屬的股份的出售被視爲《證券交易法》第16節的銷售。公司已向其高管和董事以及那些被識別出來需要遵守第16節及其相關規定的員工提供或將會提供獨立備忘錄和其他適當資料。
諮詢
關於本政策的所有問題、在公司內部交易預先審批清單中包含的內部人員的交易預先審批請求,以及對擬議的Rule 10b5-1計劃的批准請求,應直接向公司總法律顧問(請參閱公司網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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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和程序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8 of 11 |
標題: 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人: | 上次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附件I:
黑名單
在任何黑名單期間禁止買入、賣出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公司股票或其衍生證券的頭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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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組織 | 職位/責任範圍* |
董事會 | 所有板塊 |
高管 | 全部 |
其他高管 | 所有總裁/首席運營官和高級副總裁和執行副總裁 |
銷售組織 | 所有參與編制或具有訪問權限的個人(i)關於公司任何佔綜合收入10%以上的主要客戶的綜合銷售信息,或(ii)公司整體的綜合銷售或預訂信息的編制人或具有訪問權限者,或由總法律顧問指定 |
財務組織 | 位於聖何塞公司總部的所有財務人員以及所有其他參與編制或具有訪問權限公司綜合財務成果的財務人員,或由總法律顧問指定 |
企業發展 | 全部 |
其他 | 由總法律顧問指定。 |
* 以上包括所有具有同等信息範圍訪問權限的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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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與流程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11頁中的第9頁 |
標題: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者: | 上次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附件II:
預先審核清單
董事會成員、董事及其他員工需遵守預先審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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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組織 | 頭銜/職責範圍* |
董事會 | 所有董事 |
高管 | 全部 |
其他高管 | 所有總裁/首席運營官和高級執行副總裁 |
其他員工 | 由總法律顧問指定 |
*以上內容包括任何報告給或直接支持在本附表二中列出或指定爲需遵守先前核準要求的任何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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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政策和程序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第10頁,共11頁 |
標題: 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人員: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
附件III:
內幕交易政策確認
我確認,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閱讀並理解Sanmina Corporation的內幕交易政策,並同意遵守其中規定。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員工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將要求所有列入黑名單的內部人員在被指定爲此類人員或政策的實質變更或更新後的30天內簽署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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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政策與程序 |
政策編號: FIN-Gm-0002 | 版本: J | 生效日期: 2008年3月 | 頁碼: 第11頁,共11頁 |
標題:內幕交易政策 |
更新者: | 上次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日 | 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