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示32.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
《美國法典》第18卷第1350條,
根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根據美利堅合衆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款(18 U.S.C.§1350)的規定,新美亞電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席執行官Jure Sola在其最佳知識範圍內作出以下聲明:
公司的年度報告表格10-k,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財政年度,本認證所附的展示文件32.1(「定期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以及
2. 該季度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準確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鑑於,本人在2024年11月27日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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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豪利·索拉 |
| Jure Sola |
| 首席執行官(首席行政官) |
本認證附隨相關的表格10-k,不被視爲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並不得被引入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交易法》(不論是在表格10-k的日期之前還是之後)的任何申報文件中,無論該申報文件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引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