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2.2
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
《美國法典》第18卷第1350條,
根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根據美國法典第18卷第63章第1350條的要求(18 U.S.C. §1350),新美亞電子公司("公司")的首席財務官喬納森·福斯特在此證明,依據他所知:
本公司截止至2024年9月28日的年度報告,按表格10-k格式提交,附帶本認證作爲附件32.2(以下簡稱「定期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以下簡稱「交易所法」);並且
2. 該季度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準確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鑑於本人特此簽名於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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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喬納森·福斯特 |
| 喬納森·福斯特 |
| 首席財務官(信安金融官) |
本認證附隨與之相關的10-K表格,不視爲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並且不得引用到公司根據1933年證券法及其修正案或交易法的任何提交中(無論是在10-K表格的日期之前或之後提交),無論該提交中包含任何一般性引用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