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4 |
美國證券交易所(SEC) 華盛頓特區 20549 有關受益所有權的變動聲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申報 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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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見指令1(b)。查看 1. 報告人的姓名和地址 | |||||||||||||||||
勾選該框表示交易是根據購買或銷售發行方權益證券的合同,指示或書面計劃進行的,旨在滿足10b5-1(c)規則的肯定防禦條件。參見指令10。 |
1. 報告人姓名和地址*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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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行人名稱 和 逐筆明細或交易標的
live nation entertainment [ LYV ] |
5. 報告人與發行人之間的關係
(勾選所有適用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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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早交易日期
(月/日/年) 11/25/2024 | ||||||||||||||||||||||||||
4. 如有修正,最初提交日期
(月/日/年) |
6. 個人或聯合/團體申報(選擇適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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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I-已獲取、已處置或有利益佔有的非衍生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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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名稱(說明書第3條) | 2. 交易日期(月/日/年) | 2A. 如有,則被視爲執行日期(月/日/年) | 3. 交易代碼(說明書第8條) | 4. 已獲取的證券(A)或已處置的證券(D)(說明書第3、4和5條) | 5. 報告交易後擁有的證券數量(說明書第3和4條) | 6. 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說明書第4條) | 7. 間接利益所有權的性質(說明書第4條) | |||
法規 | V | 金額 | (A)或(D) | 價格 | ||||||
普通股 | 11/25/2024 | M | 54,022 | A | $0(1) | 138,738 | D | |||
普通股 | 11/25/2024 | F | 13,690(2) | D | $140.54 | 125,048 | D |
表格II - 獲得的衍生證券,出售或受益所有權 (例如,認沽權、認購權、權證、期權、可轉換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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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衍生證券的名稱(Instr. 3) | 2. 衍生證券的轉換或行權價格 | 3. 交易日期(月/日/年) (Instr. 8) | 3A. 假定執行日期(如果適用) (月/日/年) | 4. 交易代碼(Instr. 8) | 5. 獲取(A)或處置(D)的衍生證券數量(Instr. 3、4和5) | 6. 行權日期和到期日期(月/日/年) | 7. 衍生證券所基於的證券名稱和數量(Instr. 3和4) | 8. 衍生證券價格(Instr. 5) | 9. 報告交易後所擁有的衍生證券數量(Instr. 4) | 10.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Instr. 4) | 11.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Instr. 4) | ||||
法規 | V | (A) | (D) | 可行使日期 | 到期日 | 職位 | 股份數量或股數 | ||||||||
績效股獎 | (3) | 11/25/2024 | M | 54,022(4) | (3)(5) | (3)(5) | 普通股 | 54,022 | $0 | 175,503 | D |
響應的說明: |
1. 報告人根據2024年3月21日修訂並重述的live nation entertainment公司2005年股票激勵計劃,在之前發放的績效股獎勵中的一部分股份達到股價目標時獲得了這些受限股票獎勵,具體細節如下所述的腳註3-5。這些股份中的50%於2024年11月25日實現了解禁。其餘股份將在2025年11月25日解禁20%,在2026年11月25日解禁20%,在2027年11月25日解禁10%,如下所述的腳註5。 |
代表在限制股授予解鎖時用於稅務目的的股份。 |
3. 每一個績效股獎代表了在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紐交所上的證券發行人每隔六十天時間內的股價目標(根據證券發行人普通股的收盤價確定)來獲得一定數量受限股票的權利(「績效目標」)。如果特定績效目標達成,結算將發生並且受限股票將發行。 |
4. 達到股價目標導致54,022個績效股轉化爲相同數量的受限股票,表1反映了這一情況。 |
5. 在特定績效目標達成後發行的受限股票股份將按照以下方式實現解禁並消除限制:(i)50%將於相應績效目標達成日期解禁,(ii)20%將在該達成日期的首個週年解禁,(iii)20%將在該達成日期的第二個週年解禁,(iv)剩餘的10%將在該達成日期的第三個週年解禁(如果任何這些週年日期在2028年12月31日前到達)。如果截至2028年12月31日任何已獲得的績效目標股票獎尚未解禁,這些股份將在2028年12月31日解禁。績效股獎和相應受限股票的解禁受限於報告人在適用解禁日期之前與證券發行人的持續就業關係。 |
備註: |
布賴恩·卡波,約翰·霍普曼斯的代理律師 | 11/27/2024 | |
** 申報人簽字 | 日期 | |
提醒:每個被間接或直接持有的證券類別需單獨列報。 | ||
* 如果表格由一個以上的申報人提交,see4(b)(v)條說明。 | ||
** 故意的虛假陳述或事實遺漏構成聯邦刑事違規行爲。查看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 ||
注意:請提交三份本表格的複印件,其中一份必須手動簽名。如果空間不足, see第6項說明以獲取程序。 | ||
填寫此表格的人只有在該表格顯示當前有效OMB號碼時才需要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