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信安金融財務主管證明書
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4(a)或15d-14(a)
根據第302條通過採納
根據《2002年沙賓法案》的決議採納
本人Michael P. Scarpelli證明:
1.本人已審閱過Snowflake公司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申報人及其聯合申報人負責建立和維護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的定義),本人已:
a.我們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在我們的監管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為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的外部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根據此次評估,本報告對申報者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進行了評估,我們基於這一評估,對此期內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得出了結論;
d.披露在本報告中,關於申報人最近一個財季(對於年度報告,是申報人的第四個財季)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過程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或者可能對申報人內部控制有實質性影響;以及
5.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我和登記人的其他證明官已向登記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當職責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的缺陷和在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缺陷,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綜合與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控制過程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
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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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 | /s/ Michael P. Scarpelli |
姓名: | | Michael P. Scarpelli |
職稱: | | 財務長 |
|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