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0.2 3 ea022304201ex10-2_toyo.htm MASTER SUPPLY AGREEMENT DATED NOVEMBER 18, 2024, BY AND BETWEEN TOPTOYO INVESTMENT PTE. LTD. AND THE BUYER

展示 10.2

 

本文件中包含的某些机密信息 因该信息既不重要又是公司通常 且实际上视为私人或机密的类型,而被标记为[XXX]而省略。

 

 

 

 

 

 

 

主供应协议

 

 

 

合同编号 [XXX]

 

 

 

 

 

 

 

 

 

 

 

 

 

 

 

 

 

 

 

 

 

 

 

合同编号: [XXX]

 

 

 

[18.11.2024]

 

[买方公司]和TOPTOYO投资私人有限公司。

 

 

 

 

目录

 

序号   内容    
第一条。   定义   1
第二条。   合同范围及条件 前提条件   5
第3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 条款   6
第4条。   变更   8
第5条。   合同条款   9
第6条。   检验和测试   9
第7条。   包装、运输 和交付   14
第8条。   延迟损害赔偿   15
第9条。   接受单元   17
第10条。   担保   18
第11条。   Title and Risk of Loss   18
股票事务的规则应按照相关当局的法律和规定制定。   保险   19
第13条。   我们可以发行购买债务证券、优先股、托管股份或普通股的认股权证。我们可以单独发行认股权证,也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附加认股权证、债务证券、优先股、托管股份或普通股共同发行一个组合,具体描述如适用的招股书所陈述。如果我们作为一个单位发布认股权证,适用的招股书将指定该认股权证是否在认股权到期日之前可以与单位中的其他证券分离。适用的招股书还将描述以下任何认股权证的条款:   19
第14条。任何由于任何原因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填妥公司印制之委任代表表,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在授权书上须载明所授权办理事项,并于股东大会至少前五日送达公司。   机密信息   19
除中华民国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主席负责主持;如主席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主持职责,应适用中华民国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之规定。非董事会成员召集股东大会时,其应充任主持人。如两人或两人以上有权召集股东大会时,应互选一人为主持人。   知识产权   20
公司董事之选举应依中华民国公司法第198条及相关法规之规定执行。   合规性   21
第17条。   不可抗力   23
第18条。   终止   25
第19条。   终止后果   27
第20条。   赔偿   28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29
第二十二条。   杂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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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供应协议

 

本主供应协议 (“合同”) 2024年[18]月(“生效日期”)。

 

[BUYER CO],一家注册的公司 [XXX] (以下称为 ‘[BUYER CO]’ 该表达,除非与上下文相悖或对此的含义相抵触,应当被视为其业务的继任者的含义)在第一方;以及

 

TOPTOYO INVESTMENt PTE.LTD.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的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位于新加坡淡马锡大道3号#27-02世纪大厦(邮政编码039190) ‘供应商’(在上下文不相悖的情况下,此表达式包括其继承者和许可的受让人)

 

[买方公司] 和供应商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任何一方”。

 

A. [买方公司] 是著名的光伏模块制造商和出口商 [XXX]

 

B. 供应商已表示其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贸易公司,并进一步表示其关联公司东洋太阳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制造单晶高效电池,

 

C. 供应商已表示其具备必要和充足的资源、经验、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并已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供给电池。基于供应商做出的声明,[买方公司] 同意按照下文更具体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电池。

 

因此,鉴于上述前提和双方在此所述的相互契约,双方在此同意如下:

 

1. 定义

 

  1.1. “附属公司” 对于一方而言,指的是直接或间接由该方控制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的, 直接或间接被控制于另一家亦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的公司或法人。

 

  1.2. 合同” 指的是本主供货协议,包括所有附件, 附件,以及根据该协议发布和确认的采购订单。

 

  1.3.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是指任何法律、条约、法令、判决、命令、禁令、法院的令状和命令,或任何政府机关或当局的规定、法规、命令、国家、地区或地方法律、条例、指令、法典、通告、法案、对任何联邦、州、县、市、地区、环境或其他政府机构、机关、当局、法院的解释和许可证,或对适用事项拥有管辖权的其他机构的决定。双方法律需遵守各自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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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单元是指 N型 电池 [XXX]

 

  1.5. 单元交付 计划是指所规定的电池交付计划 附录B 与相关的采购订单,除非本合同中特别规定的方式或双方共同修订的方式,否则不得修改。

 

  1.6. 合同价格指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所有采购订单中“总单元数量”所支付的总价格。 附件A.

 

  1.7. 开空指任何法律或公平方面的索赔、利益、责任、诉讼、原因、起诉、要求、判决、调查(包括通过补偿或赔偿方式)对任何一方(包括任何第三方)提起的。

 

  1.8. 控制指(与任何个人有关时,其语法变体一起):(a)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超过50%(百分之五十)投票股份的所有权;或(b)直接或间接通过法律、合同或其他方式来指导或影响该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1.9. 瑕疵“ 意味着在电池中由于不当处理或运输、设计缺陷、材料、 生产、装配、工艺等造成的任何缺陷、不足、不充分或损坏,这将导致 (a) 电池的操作失败,和/或 (b) 电池的任何部分未能满足本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或 (c) 电池未能满足本合同下的保证和其他性能参数。

 

  1.10. 交付“LDT”是实验室开发的检测,FDA定义为“用于临床治疗的IVD,在单个实验室中设计、制造和使用”的诊断测试,一般只受CMS CLIA计划下的自我认证分析有效性的约束; FDA在历史上一直行使谨慎执法,不针对预市场审查LDT,并且去年明确受到人力和公共服务部的禁令,不能在正式的规则制定过程之外进行这种执法。交付” 或 “已交付“意味着(i) 电池由供应商在 指定交付点提供,供[买方公司](或其代表)提取,或电池已由供应商按照约定的交付条款或电池交付计划装载到运输车辆上;(ii) 在更换电池的情况下,该电池由供应商在[买方公司]的现场提供,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1.11. 指定交付 点”是指根据 [XXX]

 

  1.12. 发货清关 证书”是指由[买方公司]或其代表签发的证书,列出已通过检查和测试要求的单元,并准备由供应商进行发货和交付

 

  1.13. 政府机构”是指适用的国家、州、省和地方政府以及所有机构、当局、部门、委员会、工具、城镇、法院、法庭、公司以及其他合法行使或有权行使任何行政、执行、司法、立法、警察、监管或税收权力或权力的当局,以及上述任何单位的其他下属机构,它们在 [XXX]美国和越南。

 

  1.14. 保证交付 日期“”是指根据"采购订单"中指定的日期,按照"单元交付时间表"中指定的日期 附件 B 或任何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日期,在该日期之前,供应商需在指定交付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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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保证更换 交付期“”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请求需要更换的单元,供应商向指定交付地点发货的更换单元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晚于请求接受或更换权利的日期后的12 (十二) 天 从请求接受或更换权利的日期。

 

  1.16. 检查机构” 指的是任何CEA、PI Berlin或由[BUYER CO]指定的其他有声望的检查机构,以便进行 工厂检查或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检查。

 

  1.17. ” 指的是供方向[BUYER CO]提交的关于采购订单的付款发票。

 

  1.18. LC 文件” 指在其中赋予的含义。 附件A.

 

  1.19. 放贷人” 指贷款方、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机构、多边机构、出口信贷机构、政府实体、票据持有者、 债券持有者或其他提供或担保(包括通过提供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保险) 为[BUYER CO]提供融资、再融资或信用支持以执行该项目的人员以及任何代理或受托人。

 

  1.20. 损失” 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直接结果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责任、要求、利益、诉讼、费用和支出(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律师和仲裁员的费用)、损害、罚款、罚金、索赔、诉讼和费用,包括上述任何事项。

 

  1.21. 批次” 指根据相关采购订单中定义的每一个单元批次,由采购订单数量中的单元组成,并根据各自的采购订单供给并被供应商同意。

 

  1.22. 兆瓦” 指在标准测试条件下任何电池的名义输出功率(以兆瓦为单位)。

 

  1.23. [买方公司]的 现场”指[买方公司]的制造设施或仓库的位置,具体应在采购订单中提及。

 

  1.24. 许可证“ 指所有的批准、同意、许可证、清关、差异、豁免、条件、决定、授权、命令、证书, 确认、豁免、申请、通知、备案、声明、注册、让步、确认、合同, 许可证(包括任何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员工签证、环境许可证、决定、通行权,以及类似的 项目,要求与各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相关或根据本合同履行而向任何政府机构提出或获得。

 

  1.25. 人员“ 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资企业、协会、非法人组织, 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

 

  1.26. 谨慎的公用事业 实践“指的是由经验丰富且声誉良好的国际制造商、供应商、承包商或在制造行业中参与同类项目的运营商, 在相同或类似的环境和条件下所采用的实践、方法、技术、设备、规范、标准和安全及性能代码(可能会随时变更), 在合理判断下,根据做出判断时已知的事实,被视为良好、可靠、安全、提议及谨慎的实践,符合安全、性能、可靠性、效率和 经济性的标准,并在合理便利的情况下可维持,以通常被期望的技能、勤奋和谨慎的程度进行或制造,并且也 以与国际最佳实践、适用法律、许可证、工人及社区的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经济性和效率相一致的方式, 适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与本项目类型和规模相似的设施,并且通常符合制造商的操作和维护指南, 以及任何政府机构提供的任何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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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采购订单” 是指在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公司]发出的并被供应商接受的采购订单,格式为 [买方公司],其中指定了除其他相关细节外的采购订单数量、批次、采购订单价格、保证交货日期 和其他交货条款、指定交货地点以及电池的功率。

 

  1.28. 采购订单 数量指供应商根据相应采购订单所供应的电池兆瓦(MW)数量。

 

  1.29. 代表指任何人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代表、员工、审计师、顾问、律师、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包括与[买方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及其分包商),以及其附属机构, 以及上述各方的各自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代表、员工、审计师、顾问和律师。

 

  1.30. 供应商的 场地” 表示 [XXX],由供应商制造的单元用于本合同下的供应。

 

  1.31. 分包商or次级供应商or供应商“指由供应商指定的任何人士,作为次级供应商 和/或供应商和/或承包商,进行本合同中构成部分的任何活动。

 

  1.32. 税收“ 指任何及所有适用的税费(包括预扣税、商品和服务税)、财政贡献、征费、赋税、 关税(包括海关关税)、关税、特别税、扣除、预扣、费用、负债及类似收费(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利息、 罚款和其他负债),由或代表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强加。

 

  1.33. 技术规格“ 指约定的 i) 提款 (ii) 技术规格 (iii) 质量保证计划 (“QAP”) (iv) 约定的质量 参数 (v) 约定的工艺(包含在QAP中)以及 (vi) 按照规定数量和技术规格所述及指定的 附件A、E和F 一起。

 

  1.34. “美元” 意味着 美国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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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的范围及 前提条件

 

  2.1. 各方已就 技术规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具体如下: 附件 A、E 和 F供应商应确保其 [XXX] 承诺严格按照技术规格制造电池,供应商同意按照技术规格供应高效电池,并符合约定的破损率及从制造日期起(六)6个月的保质期。 (1) 购买者将在产品到达制造设施后的十(10)天内进行初步检查。如果供应商在十(10)天内没有收到关于数量或/和开箱破损率的任何异议,则视为数量和开箱破损率符合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如果在初步检查中发现供应的数量不符合采购订单和本协议,因此因供应商的行为和疏漏导致产品短供,则应在购买者通知后的七(7)天内准备好缺少的产品并由供应商发货。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运费、关税、保险及为确保这些短供产品在购买者制造设施的交付而需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和支出应由供应商承担。(2) 此外,各方同意,如果产品的开箱破损率低于总供应数量的 0.15%,则购买者无权索赔任何损失;如果开箱破损数量超过总供应数量的 0.15%,则供应商应在购买者通知后的七(7)天内准备好发货。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运费、关税、保险及为确保这些短供产品在购买者制造设施的交付而需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和支出应由供应商承担。(3) 进一步说明,如果在初步检查中发现产品的破损率低于总供应数量的 0.4%由于制造过程造成的,供应商无需对购买者进行赔偿;如果破损电池的数量超过(包括等于)采购订单总数量的 0.4%,则供应商应在购买者通知后的七(7)天内准备好发货。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运费、关税、保险及为确保这些有缺陷的产品在购买者制造设施的交付而需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和支出应由供应商承担。尽管如此,为避免任何疑问,在 PV 模块层压的 EL 测试后,购买者不得对供应商提出任何责任索赔。可靠性测试的结果应受到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计划(QAP)约束。

 

  2.2. 各方同意 本合同为框架协议,供应商同意在合同期内向519 兆瓦 向[BUYER CO]供应 (总单元数量)为此, [BUYER CO]应不时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采购单元符合本合同及采购 订单相关条款的要求,并应在保证交货日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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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各方同意并确认 总单元数量是根据[BUYER CO]在合同期内每个月的临时需求确定的,因此, 附件B 已达成一致。供应商应向[BUYER CO]确认收到本协议下发出的每个采购订单。 (每个, “PO确认” 三(3)天 之后,供应商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以书面形式收到该确认。每个PO 确认必须指定确认所依据的采购订单号,并记录对于该采购订单的接受情况,或仅在以下这种情况下, 第2.3条,告知[买方公司]供应商拒绝该采购订单的情况、接受或拒绝的日期以及拒绝的依据(如适用)。如果供应商未能在此提到的时间框架内发出确认, 第2.3条供应商将被视为接受了采购订单。[买方公司]有权在供应商接受或被视为接受之前撤回任何采购订单。

 

但前提是, 如果由于商业原因,某个月对特定需求的需求量少于单元交付计划中提到的数量,则[买方公司]有权减少单元的数量,该更改不得超过采购订单中单元总数量的1/3,须提前通知,至少在 90(九十)天 在保证交付日期之前,并在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相关月份的单元交付计划将相应更改。

 

再进一步,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某个月对特定的需求量超过单元交付计划中提到的数量,则[买方公司]有权增加单元的数量,该更改不得超过采购订单中单元总数量的1/3,须提前通知,至少在 (六十) 60天 在保证交付日期之前,供应商收到此通知后,相关月份的电池交付计划应相应更改,始终遵循总电池数量。

 

  2.4. 供应商须遵守交付条款和在 附录B.

 

  2.5. 各方同意,交付及其付款时间是本合同的核心,供应商在接受本合同以及接受和确认采购订单发行后,应将电池交付至采购订单中指定的目的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目的地。

 

  2.6. 供应商同意,未能按照合同和采购订单交付电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电池或未能按[BUYER CO]的质量要求供应电池,应视为违反合同。[BUYER CO]同意,未能根据合同发出采购订单,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或未能促使开立信用证,应视为违反合同。

 

3.合同价格及付款条款

 

合同价格

 

  3.1. 鉴于供应电池,[BUYER CO]应支付供应商相应的价格 (“合同价格”) 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 附件A 附在本合同上.   在各自的采购订单中所述的价格 (“采购订单价格”)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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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合同价格应为固定价格,不得因任何原因而上涨或修订,除非在采购订单下另有约定。特此说明,供应商交付给[买方公司]的任何被拒绝的单元,不应支付额外费用,而针对供应商未用替代单元替换的被拒绝单元,买方公司可选择将已经支付的单元价格调整至本合同的未来付款中或由供应商退款给[买方公司]。 (七) 7 天 根据本合同拒绝更换的期限。

 

  3.3. 所有交付给 [买方公司] 的单元的合同价格总额应代表交付采购订单数量在指定交付地点和供应商在此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的完整补偿,包括 (a) 所有适用的税费, (b) 所有包装、运输(替换单元的情况)、保险(包括任何第三方保险)和与此类单元的交付相关的类似费用(包括就替换单元向指定交付地点的交付), (c) 所有许可证费用、版税和其他类似费用,(d) 供应商在此项下的所有质量控制、检查和测试相关义务(包括可靠性测试),(e) 供应商在此项下必须提供给 [买方公司] 的所有文档、数据和信息, (f) 供应商在此项下的保修义务,以及 (g) 所有起点和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RTO 证明、过路费等。

 

  3.4. 如果在生效日期后,因税收、附加费、征税或关税的任何变更,印度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税率或新税被引入,或现有税费被修订或修改( [买方公司] 在与客户的合同中未获任何减免),并且在每种情况下均影响到单元和/或替换单元的交付、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买方公司] 和供应商应真诚协商,以达成新的协议以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未能解决问题,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双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其他责任则由任一方根据合同已产生。如果在因 [买方公司] 的原因导致的稍后或延迟交付期间,已经施加了上述税收、关税和其他法定征税的任何变更,费用应由 [买方公司] 承担。然而,如果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交付延迟,Waare 不对任何此类税费承担责任。

 

  3.5. 双方 同意与运输、保险和相关组件交付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将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负责所有相关费用、风险、延误或损害,直至指定交付地点,并参考已商定的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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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3.6.押金。 [XXX] 银行 担保 [XXX] 仍然适用。供应商应在合同终止后,将任何未调整的预付款退还给[买方公司]。如果因[买方公司]的原因终止本合同,供应商应在扣除因本合同造成的损害后退还任何未调整的预付款(如有)。

 

3.7.在生产之前,100%即期信用证支付全额采购订单价格。

 

3.8.第一批 发货 在收到信用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制造大量电池。

 

4.修改

 

4.1.[买方公司] 请求 变更

 

4.1.1.[买方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指示在本合同和/或采购订单的一般范围内进行变更,包括增加、减少、修订或其他变更,例如:(i) 对技术规格的变更,(ii) 对订购电池数量的增加或减少,(iii) 对[买方公司]所需的交货日期或保证交货日期的变更,(iv) 对交货或包装的条款或方法的变更,以及(v) 对培训要求的变更(每项称为“变更”)。如果[买方公司]希望指示一个或多个变更,它应向供应商提交书面变更请求(“变更订单通知”)。在 (十)10天 收到任何变更订单通知后的供应商应向[买方公司]提交详细提案,说明 (i)电池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随时变动)会导致的变更,(ii)由于该提议变更对电池交付时间表的影响(如有).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回应[买方公司]的请求, (十) 10 天 在此期间,供应商和[买方公司]应执行一份 书面变更订单(“变更订单”),该订单应反映提议的调整, 如果有的话,采购订单价格和保证交货日期。[买方公司]应有 (七) 7 天 自收到供应商详细提案之日起,[买方公司]有 7 天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接受或拒绝供应商的提案,关于请求的变更。如果[买方 公司]同意供应商的提案,[买方公司]应发出变更订单。在 如果[买方公司]不同意供应商的提案,[买方公司]应通知供应商 [买方公司]已决定撤回变更订单通知。如果[买方公司]未能在上述 (七) 7 天 期间, [买方公司]应被视为已撤回变更订单通知。

 

4.1.2.(七) 7 天 在每批次的生产开始之前,如采购订单中所述, [买方公司]可在通知供应商的情况下,指示延迟交货或保证交货日期, 通过提供 5 (五) 提前通知 给供应商,供应商承认并同意此项而对[买方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财务或其他)。为更清楚起见,[买方公司]同意不推迟每一批次的生产开始前7(七)天的交付或保证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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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买方公司]可全权决定通过书面通知暂停供应商的工作,供应商承认并同意,如果此类暂停不超过 天,那么[买方公司]将不对任何财务补偿负责。 15 前提是此类书面通知应在从印度尼西亚制造现场发货前30天提交给供应商。尽管本协议中包含的条款,由于供应商在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时的任何违约或对技术规格、单元要求的误解所需的任何变更,应视为变更,该变更不应导致采购订单价格或保证交付日期的任何调整。

 

4.2.供应商请求的变更

 

如果供应商提出任何变更,则应向[买方公司]提交一份提案,详细说明所建议的变更及其对合同价格、保证交付日期的影响。供应商根据此提交的任何提案/变更订单通知。 第四条 4.2 将 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第4.1条.

 

5.合同条款

 

本合同自生效日期起生效,并应持续有效,直至所有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完毕义务。本合同的有效性可由各方根据书面形式相互同意的条款进行延长。

 

6.检验与 测试

 

6.1.供应商 测试和工厂检查

 

6.1.1.供应商应在 (七) 7天 从本合同签发之日起,提供一份将要根据本合同供应的Cells的制造 生产计划副本给[买方公司] (“生产计划”)在有效日期后,XENCOR和许可人应启动将全球资产的安全数据库以及相关产品的转移交给许可人 (十五) 15天 从收到生产计划之日起,[买方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 审查并提供意见(如有)对供应商提交的生产计划。收到[买方公司]对生产计划的任何意见后,供应商应本着诚信, 并在合理的努力基础上,试图采纳这些意见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对生产计划进行修订,且不迟于 (十五) 15 天 自收到这些意见之日后。如果供应商未能采纳[买方公司]的任何意见, 应向[买方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原因。作为生产计划的一部分,供应商应指定制造Cells的时间段(即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以供本合同和相关采购订单之用。 (“生产期”)如果供应商需要对生产期进行任何更改;则供应商应在该更改之前咨询[买方公司]。

 

6.1.2.[买方公司]、其代表及/或检验机构有权在供应商或其[XXX]的生产场所进行制造线检查 [XXX]在生产期内的任何时间以及对制造的电池进行其他发货前检查和测试,以便交付给[买方公司](“工厂检查)供应商应至少提前通知[买方公司]一份书面通知 (七)] 7天 在任何批次的电池发货日期之前。若在工厂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电池上有任何缺陷,相关的检验机构的聘用费用及电池的运输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尽管在发货之前进行了任何工厂检查,[买方公司]仍有权在电池送达指定交货地点时再次检查电池。为方便工厂检查,供应商应允许[买方公司]及/或其代表和检验机构访问并进行季度审计,包括(a)生产区域,(b) 原材料和成品区域;(c)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电池的测试和质量保证实验室,生产周期”); 以及 (d) 存储单元的存储区域或仓库或任何其他存放单元的区域, 以便在运输到指定交付点之前。供应商应向[买方公司]/[买方公司]的代表提供 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过程和最终检验与测试记录以及校准记录、“配方” 设置等。供应商特此承诺存储所有相关检验记录、原材料、 在制品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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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供应商应确保其[XXX]自负费用,在生产期间对为[买方公司]制造的单元进行测试, 其方式应符合质量保证计划(质量保证计划” 或 “QAP)如第 F附录中所述. 供应商应在生产期间开始之前向[买方公司]、代表以及检查机构提供所有合理要求的信息、文件和报告。如果在检查、审查或参加电池或其任何部分的测试后,[买方公司]根据合理的证据和理由确定这些电池或其部分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则在[买方公司]的书面通知下,供应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立即纠正所有这些缺陷电池,以使缺陷电池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6.1.4.供应商应为[买方公司]、代表和检查机构在生产期间进行工厂检查做出适当安排,包括提供适当且经过准确校准的测量仪器和[买方公司]、代表及检查机构可能要求进行此类工厂检查的任何其他设备。[买方公司]、代表和检查机构应在相关批次的生产期到期前至少完成任何工厂检查(除预发货检查外), (五) 5 天前完成相关批次的生产期到期前的预发货检查,不迟于(四) 4 天 在供应商预定的相关批次发货日期之前。如果[BUYER CO]进行的任何检查发现电池存在缺陷,或者电池不符合技术规格、单元要求或 QAP 以任何合理的证据和依据为依据,供应商应立即根据 QAP进行缺陷电池的修正。如果供应商在[BUYER CO]书面通知后未能在(七) 7 天 内启动对缺陷电池的修正,或者未能尽力推进对缺陷电池的修正,[BUYER CO]有权拒绝这些电池或其中的一部分,而不影响[BUYER CO]的其他救济措施。随后的任何拒绝,供应商应自费自担风险地更换被拒绝的电池。替换电池应按上述方式进行检查。 第6.1.2条 因此[买方公司]在参加或因重测或检查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应由供应商承担。如果因第6.1.4条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均可接受的第三方进行验证。所有费用和支出应由受责方承担,该方得到第三方的支持。

 

尽管本协议中包含任何内容,供应商明确同意,任何由[买方公司]、[买方公司]的代表和/或检查机构进行的检查、目击的测试或试验、批准、提供的清关或接受的交付均不解除、豁免或免除供应商在此的义务,包括对电池要求、保修和赔偿的义务。

 

6.1.5.供应商承认并同意,[买方公司]进行工厂检查或发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包括重复进行任何此类检查以及按照本条款进行任何缺陷的整改, 第6.1条 并不因此使供应商有权要求任何时间的延长,或任何额外费用或合同价格的增加,前提是该行为不会干扰供应商或其[XXX]制造商的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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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发货清关证书

 

6.2.1.在[买方公司]、代表和/或检查机构完成任何电池的工厂检查并在完成该检查后24小时内收到该检查的报告的情况下,[买方公司]应发出并交付发货清关证书。供应商承认,除非[买方公司]已发出发货清关证书,否则电池不得发货。若[买方公司]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发出该发货清关证书,则视同其已发出。如果由于[买方公司]未能及时遵循本合同发出发货清关证书而导致的延迟交付,供应商将不负责。

 

6.3.[买方公司]的 检查权

 

对单元的检查 或未进行单元的检查、审查或测试,或未发放发货清关证书,均不应 解除供应商符合本合同所有要求的义务,也不应影响[买方公司] 根据本合同检查单元质量问题的权利,并在发现违反技术规范的情况下拒绝单元。

 

6.4.第三方可靠性 测试

 

6.4.1.从每批生产的产品中, [买方公司]可选择,直接或通过其代表随机选择最多(十五)15个单元 (“测试样本”) 进行由双方共同同意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可靠性 测试(该实验室为 “第三方测试实验室”,每次测试为 “可靠性测试”). [买方公司]应在任何可靠性测试开始前不迟于(一个)1周通知供应商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的名称和位置。可靠性测试的通过和失败标准将基于适用的I-V曲线标准、功率点跟踪、动态I-V理想因子和光强度研究测量,功率输出将使用与供应商测量功率输出所用的相同设备在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进行测量。如果可靠性测试未通过上述标准,[买方公司]应根据 规定通知供应商。 第6.4.5条.

 

6.4.2.为了在第三方测试实验室验证电池的功率输出,将测量整个测试样本的平均功率输出。如果整个测试样本的平均功率输出超过该电池的额定容量,则从中抽取测试样本的批次的电池将被视为通过电池功率测试。如果整个测试样本的平均功率输出低于该电池的额定容量,则从中抽取测试样本的批次的电池将被视为未通过电池功率测试,并且[买方公司]应根据所述程序通知供应商 第6.4.5条供应商应负责测试样本往返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的包装。所有与可靠性检查和第三方测试及检查费用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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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买方公司]可以在制造完成抽取测试样本的批次后,随时请求对该测试样本进行可靠性测试,但在该批次的电池被发运到指定交付地点之前。然而,该可靠性测试应在 (一百二十) 120天 之后完成,从而保证从中抽取测试样本的批次交付。

 

6.4.4.[买方公司]应负责支付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进行可靠性测试或表征测试(PAN文件/IAm测试)所开具的费用,涉及测试样品。如果测试样品未通过测试,或如果电池未满足根据PAN文件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规格的表征要求,供应商应重新进行测试 (“重新测试”)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果电池在重新测试中未满足表征要求,则该电池应视为不合格电池。供应商应负责往返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的运输、测试样品的包装及其他与测试相关的费用。

 

6.4.5.如果可靠性测试、表征测试或工厂检查未能满足设定的要求 6, [买方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通知内容不得晚于 (七)7天 在收到检查报告结果后,附上相关的检查/测试结果及第三方测试实验室/检查机构提供的其他相关支持文件。[买方公司]保留选择上述任何选项的权利 第6.5.1至6.5.4条 或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6.4.6条.

 

6.4.6.供应商应在 (十) 10天 在收到[ 买方公司]所述性质的通知后 第6.4.5条:

 

6.4.6.1.向[ 买方公司]提交一份根本原因分析,合理详细地阐明由适用的可靠性测试或工厂检查所识别的失败的根本原因;

 

6.4.6.2.识别批次中每个单元格 从中提取适用的测试样本或进行闪光测试的单元格;

 

6.4.6.3.制定并提交 给[买方公司]一个详细的计划,以纠正和防止未来单元格中的这种失败;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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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在供应商提供给[买方公司]的信息 下 第6.4.6条 在[买方公司]审核后,双方应讨论并经双方同意,采取 以下第 6.5.1条至6.5.4条 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未能在 (十) 10天内达成共识 收到上述信息后, 第6.4.6条 [买方公司]应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任一行动(该选择应在 (三十) 30天 在收到此类信息后):

 

6.5.1.仅拒绝从所抽取的适用测试样本的批次中不合格的细胞(拒绝后将被视为被拒绝细胞),并要求更换细胞,无需[买方公司]额外付费;或者

 

6.5.2.拒绝从所抽取的适用测试样本/检验样本的批次中所有的细胞(拒绝后将被视为被拒绝细胞),并要求更换细胞,无需[买方公司]额外付费;或者

 

6.5.3.拒绝从所抽取的适用测试样本的批次中所有细胞(拒绝后将被视为被拒绝细胞),并取消尚未从供应商地点发货的所有细胞的交付。为避免疑义,在拒绝细胞的当天,正在运输中的细胞应交付给[买方公司],[买方公司]应有权根据本合同行使可用的权利,如果对这些细胞进行的可靠性测试未达到设定的标准。 6; 或

 

6.5.4.按契约终止本合同 依据 第18条。

 

6.6.如果[买方公司]选择 上述选项 第6.5.1条至6.5.3条 那么,供应商应(i)在[买方公司]地点内交付 所需的替换电池,且在保证替换交付期内;并且(ii)取回拒收的电池,或同意处置拒收的电池。

 

6.7.如果[买方公司]选择 上述选项 第6.5.4条 然后,供应商应退款 该拒绝批次的总单元价格,对于该批次中已发货的单元,付款已由[买方公司]完成 在所抽取的适用测试样本所在批次后 (十五) 15天s 在[买方公司]发出相关发票后

 

6.8.某些替换单元样本将根据选项 送给[买方公司] 第6.5.1条至第6.5.3条 上述样本应由供应商直接发送至双方共同商定的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进行可靠性测试, 根据 第6.4条 之后,所有经过测试的替换电池将直接交付到[买方公司]的现场。与此可靠性测试相关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将这些电池包装和运输到第三方测试实验室,以及从第三方测试实验室运送到现场)应由供应商承担。如果这些费用和开支由[买方公司]直接支付,供应商应在收到[买方公司]的发票后的 (三十) 30天 在供应商收到[买方公司]的发票后,如果未能支付,[买方公司]有权从合同下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抵消这些金额。如果替换电池的可靠性测试显示,替换电池旨在替代的电池的可靠性测试中识别的故障的根本原因尚未得到解决,则在不限制[买方公司]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公司]有权根据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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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如果供应商未能遵守可靠性测试和/或工厂检查,并且需要采取措施以符合此 第6条则,供应商应对此类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并应承担所有与此相关的费用和费用,包括工厂检查、第三方可靠性测试、[买方公司]代表的旅行、食宿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费用。

 

7.包装、运输 和交付

 

7.1.单元应根据交付条款和单元交付时间表进行交付,具体如下: 附件b 并在收到发货清关证书后的采购订单中由[买方公司]指定的日期交付,包括[买方公司] 指令的情况下未有发货清关证书,或在[买方公司]以书面形式传达的其他日期交付并经供应商同意。

 

7.2.供应商应严格 完成所有活动,以遵守在 附件B.

 

7.3.供应商应在 [买方公司]以FOB(国际贸易术语2020)为基础,在交货地点交付 根据采购订单,将在一个或多个批次中交付。供应商应按照离岸交货(FOB)条件,在保证交付日期之前,将(i)每个单元(不包括替换单元)交付到指定交付点;以及(ii)在保证替换交付期限内,将每个替换单元交付到[买方公司]的地点,作为其绝对义务。

 

7.4.[买方公司](及其代表和/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应有权自行决定:(i) 提前通知 (两) 2天 在预计的每批单元将在指定交付点可交付的日期之前;(ii) 观察/见证单元的包装,核实单元交付和将单元装载到运输车辆中的过程,在供应商的制造设施、仓库或存储区域进行。

 

7.5.所有单元都必须经过适合海上和公路运输的包装,标记包括但不限于“远离潮湿”、“小心搬运”、“此面朝上”的字样,并且应按照谨慎公用事业的惯例进行打印(由供应商全权负责费用),以减少在运输、搬运和存储过程中损坏的风险,并遵守所有适用的包装和运输法律法规。至少,所有包装应适合海上和地面运输,能够通过制造包装编号、数量和序列号标识内容,所有标签应使用英语并带有条形码。供应商在每批单元发货时,应向[买方公司]提供文档,如包装清单,以识别运输容器。以适合安全运输单元和替换单元的方式进行包装,自行承担费用。供应商应对由于包装不当或不充分而导致的所有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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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供应商应履行 所有其他交付电池所需的义务,而不向[买方公司]收取额外费用,并且完全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和风险。

 

7.7.[买方公司]应在指定交货地点接收电池。

 

7.8.供应商应遵守 所列的交付要求 附件B

 

7.9.供应商应确保 (i) 除替换电池外的电池在指定交货地点可供[买方公司]提取,且不应运送至除了[买方公司]场地以外的其他地方;(ii) 替换电池仅交付至[买方公司]的场地。

 

8.延误赔偿

 

8.1.如因不可抗力及可归因于[买方公司]的原因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一批电池在保证交货日期后交付 (称为“迟交货”)因此,对于每个 每延迟一周(或其部分)在保证交货日期之后,供应商应向 [买方公司] 支付违约金 (“延迟损失”) 以延迟交货价值的百分之五十(0.5%) 作为计算基础的采购订单价格,按每周(或其部分)计算延迟;但是,延迟损失不超过 采购订单价格的20% (“违约金上限”) 延迟交货。双方同意本条款中描述的延迟损失 第8.1条 考虑到可能因单元交付延迟而导致的预期损害,证明损失及确定损失金额的困难,以及对责任的限制,以及在其他情况下获得足够补救措施的不便或不可行性,双方同意并承认该等违约金是对[买方公司]在供应单元延迟情况下将遭受的损失和损害的合理预估和合理补偿,供应商不可撤销地承诺无论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均不会主张该等违约金的数额不合理。

 

8.2.任何需要替换被拒绝单元的交付的单元 (“替代单元”) 如果供应商无法在保证的替代交货期内交付这些单元,则应视为延迟交货,并将承担延迟违约金的支付。 (“替代延迟损害赔偿金”) 由供应商承担,该损害将从保证的替代交货期结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直到替代单元在[BUYER CO]站点实际交付为止。替代延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周(或其部分)延迟的替代单元总价值的千分之五(0.5%);但这里规定的延迟违约金不得超过替代单元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 (“替代延迟损害赔偿金上限”) 其交付超过保证的替代交货期。各方同意,考虑到交付单元延迟可能造成的预期损害、证明损失的困难以及确定受害方损失金额的难度、责任的限制以及其他获得足够救济的不可行性,替代延迟损害赔偿金是公平合理的。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替代延迟损害赔偿金是对损失的真正预估,而不是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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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每次替换电池的交付,若供应商无法在替换电池的保证替换交付期或短缺电池的保证交付日期之前交付这些电池,则视为迟交,且须承担延迟损害赔偿,(i) 从替换电池的保证替换交付期或短缺电池的保证交付日期起,至实际交付此类替换电池或短缺电池时,产生的延迟损害赔偿;和 (ii) 作为延迟的补偿,按每周(或部分周)延迟的替换电池或短缺电池的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支付(不足一周的延迟按比例计算); provided, 然而因此,根据本条款,支付的延迟损害赔偿不得超过替换电池或短缺电池总价的百分之十(10%)。各方同意,本文所述的违约金, 第8.3条 是在考虑到交付电池延迟可能造成的预期损害、证明损失及确定受损方损失金额的困难、责任限制及获取适当救济的麻烦或不可行性的情况下,公平合理的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这些违约金是真实合理的损失预估及合理赔偿,针对[买方公司]在替换电池和/或短缺电池供应延迟时的损失和损害,供应商不可撤销地承诺不论通过法律诉讼或其他途径,都将不主张违约金的金额不合理。

 

8.4.更换相关的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例如运输和货运,以及适用的印度海关关税。

 

8.5.另一方面,如果在指定交付点的一个批次单元因任何非不可抗力及由[买方公司]导致的原因而延迟超过7个工作日,而供应商未能在保证交付日期内交付单元,超过7个工作日,则在不影响[买方公司]根据合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买方公司]有权从第三方采购所需的单元。如果从第三方采购的单元价格高于相应的采购订单价格,供应商应向[买方公司]支付: (i) [买方公司]从第三方采购单元支付的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及 (ii) 退还相应的采购订单价格,之内 30( Thirty)天 从供应商收到[买方公司]的付款发票之日起。[买方公司]还可以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完全自行决定。

 

8.6.如果交付延迟是由于购买方的行为和遗漏造成的,则交付日期应相应延期,供应商对此类延迟不承担责任,也不需要支付交付延迟的违约金。如果因未支付或延迟支付任何发票或任何到期款项,包括[买方公司]在本协议下未发行或延迟发行的信用证,则卖方在其法律救济中有权根据到期金额收取逾期付款费用或逾期发行信用证,年利率为9%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较高者为准,从到期日算起,直到实际付款或信用证的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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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买方公司]有权定期提出借记凭证,供应商应对此进行确认,以处理任何交货失败或被拒绝的单元,并将其从以下一个月的发票中调整。

 

9.接受单元的条款

 

9.1.在[买方公司]地点拆封每批单元时,[买方公司]或其代表应对每批单元进行目视检查,以评估是否存在明显短缺、损坏、缺陷或单元交付与发货清关证明书(根据)之间的其他差异。 质量保证计划中 附录F)或产品描述和数据表(包括在此交付中所需包含的每种产品类型的数量差异) (“差异”)。

 

9.2.如果[买方公司]或其代表通过任何检查确定存在任何差异,则应向供应商提交书面通知(附带,除了短缺情况外,还需提供清晰显示此差异的照片或其他适当证据)(“差异通知不迟于 (十五)15天 在该检查之日起 列入任意差异通知中的电池将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 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电池存在差异的, 则这些电池将被视为“被拒绝的电池”。[买方公司]应向供应商发出通知,拒绝这些电池(“拒绝通知”)。

 

9.3.在收到拒绝通知后,供应商应立即安排运送所需数量的被拒绝电池, (i)在短缺的情况下,弥补该短缺 (“短缺电池”); 以及(ii)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替换拒收单元。 (十五) 15 天 在收到此类差异通知后,供应商应在书面通知[买方公司]其补充或替换单元的保证交付日期,保证日期不得晚于从差异通知之日计算的保证替换交付期限。如果供应商下一个要交付的单元在保证替换交付期限内,供应商应确保该替换单元作为下一个计划发货的一部分交付。

 

9.4.[买方公司]或其代表应当在[买方公司]的现场将所有拒收单元提供给供应商以备取走,前提是供应商要求这样做。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提取并运输每个拒收单元, (三十) 30 天 自[买方公司]使拒收单元可供取走之日起。供应商应负责支付与拒收单元的取走、运输、出口或处置相关的所有税费、成本和开支。如果供应商不希望在该 (三十) 30 天 期间取走该拒收单元,则[买方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将这些单元退还给供应商,并就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税费向供应商开具发票(这些费用应由供应商支付。 (十五) 15天 (发票日期)或处理这些被拒绝的电池,并将任何净收益汇给供应商。在[买方公司](或其代表)拥有由供应商替换的被拒绝电池的期间,[买方公司]应保护这些被拒绝的电池(或使这些被拒绝电池得到保护),以防止损坏、盗窃或其他损失,供应商应对此承担费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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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在完成任何检查后,如果交付的电池符合技术规格,这不会解除供应商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包括对任何缺陷电池的整改或更换,并且不会影响[买方公司]拒绝或撤回对不符合技术规格的电池的接受权,或行使[买方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济权。

 

9.6.如果在使用电池制造客户模块时,[买方公司]或其代表发现并确定交付的电池与发货清关证书(根据)之间的缺陷或其他差异, 质量保证计划)符合约定的技术规范,[买方公司]应及时发出通知 (“差异通知”) 对于被拒绝的电池单元,供应商需要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缺陷的描述,必要时提供清晰可见缺陷的照片。如果发生短缺,需要弥补该短缺;在其他情况下,需要更换被拒绝的电池单元。 (三) 3 天 在收到此类误差通知后,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公司]该补充或更换电池单元的交货日期,该日期不晚于自误差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保证更换交货日期,并按DDP交付条件将其送至[买方公司]指定的地点,所有供应相关费用包括价格、税费、进口关税、运输和运输保险均由供应商承担。这些新/更换的电池单元应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 质量保证计划 如本合同中所规定,并应在 (十五) 15 天.

 

10.担保

 

10.1.供应商保证供给给[买方公司]的电池单元符合技术规格,并且不含任何缺陷,且供应商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地方、外国、国内及其他法律、规章、法规和要求。

 

10.2.供应商保证在本合同下,当其将电池转让给[买方公司]时,拥有良好且可销售的所有权,并且电池应符合以下条件:(i) 在设计上没有缺陷(在供应商提供设计的情况下),材料、工艺和性能上没有缺陷;(ii) 应具有可销售的质量,适合于电池销售的特定用途;(iii) 符合所有约定的技术规格;(iv) 免于所有留置权和负担;(v) 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11.所有权和风险 损失

 

11.1.每个电池、短缺太阳能电池和/或替换太阳能电池的所有权将从供应商转移至[买方公司],日期为:(i) 根据本合同支付采购订单价格的日期或(ii) 在指定交货地点交付太阳能电池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若电池被拒绝,则当供应商根据相关规定取回被拒绝的电池时,其所有权将返还给供应商, 9 或当被拒绝的电池由[买方公司]处理时。

 

11.2.短缺电池和/或替代电池的所有权应根据DDP交付从供应商转移到[买方公司],则在[买方公司]指定的地点交付替代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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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损失风险应按照以下方式从供应商转移至[买方公司]:

  

11.3.1.对于每个太阳能电池, 在指定交付地点交付时。

 

11.3.2.对于每个短缺的 太阳能电池和/或替代太阳能电池,在[买方公司]发出的 交付验收证书之后。

 

11.4.在任何情况下, 所有权和损失风险的转移不得被解释为损害[买方公司]可能拥有的索赔权利,或根据本合同条款拒绝任何批次的电池的权利,以及供应商处理和管理交付电池风险的任何义务。

 

12.保险

 

12.1.双方应根据适用条款保持保险按FOB基础。

 

12.2.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则和规定,采购和维持所需的保险。

 

13.责任限制

 

13.1.即便本合同其他地方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本合同下的总责任不得超过本合同合同价格的100%(百分之一百十)。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或[买方公司]均不对本合同下的利润损失、生产损失、机会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偶然或后果性损害、损失或费用承担责任。责任限制仅适用于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13.2.尽管有任何内容 包含在 第13.1条,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欺诈、重大过失、故意违约、违反适用法律以及其他补救措施、对任何人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对物理财产的损害(在根据 条款 15, 侵犯知识产权、补救任何缺陷的费用或供应商根据 第20条.

 

14.机密信息

  

14.1.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将被称为 “披露方” 接收方和披露方 秘密信息将称为 “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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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保密信息 是指(i)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和所有信息(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存在) (包括但不限于:(a)技术信息(图纸、测量结果、经验、 样品等);(b)报告、文档、预算、商业计划、分析、预测、 预计和预测;(c)销售信息、客户需求和历史 产品价格信息;(d)制造、工程和分销方法、流程 和能力;(e)与单元、原型和模型相关的信息;(f)专有技术、 数据、配方、流程、设计、草图、照片、图表、绘图、样品、初步 设计和营销产品概念、发明和创意,无论是否可申请专利或 著作权,专利申请和过去、现在及计划中的研究和开发 活动;(g)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h)与前述信息相关的任何和所有文档、 报告、数据、备忘录、笔记和记录),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于任何媒介, 现有或未来发明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形、可见、记录或 电子形式,并在生效日期之后,受让方(如本合同中定义)由披露方(如本合同中定义) 代表或直接披露,无论是口头、书面、图形、电子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 观察到的,以及通过与披露方和/或披露方的附属公司记录/访问/互动所获得的;(ii) 任何其他信息(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存在)披露方书面或其他方式指定为“保密信息” 的信息,或者任何接收此类信息的人员(包括接收方)可以合理认为是专有的、保密的 或等同信息的任何信息。任何从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中派生的信息或分析也将被视为其保密信息。 任何对保密信息的引用,包括由其员工和高管披露的或向其披露, 其附属公司,包括其员工和高管,以及与合作相关的顾问和咨询师; 以及任何书面同意的其他允许接收方的接受方。

 

14.3.不论上述条款的规定 第14.2条 尽管如此,接收方不需要保密或限制其使用在披露日期时已公开或被持有的任何保密信息,前提是接收方或其代表没有过失披露,或根据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需要披露,或合法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或接收方在不参考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完全独立开发,或在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后披露该保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

 

14.4.各方应始终保持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各方不得:(i) 除了为使用单元或其部分的目的外,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 (ii)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除非本协议明确允许。合同及其附录的所有详细信息都是保密的,不能提供给第三方。

 

15. 知识产权

 

15.1.知识产权“指的是,关于单元,某一方被认定的可保护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实用新型、版权、公司名称、商号、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商业外观、服务标志、上述任何内容的申请、软件(无论是嵌入在单元中还是独立的)、固件、商业机密、掩模作品、工业设计权、优先权、专有技术、设计流程、布局、方法论以及在法律上被认可的所有其他无形可保护专有信息,包括所有申请、续展、扩展和复兴,以及申请的所有权利,以及任何其他专有性质的权利,无论是否可注册及其存在的地方,包括与研究、开发、设计、拆解或处置单元有关的所有申请、权利和机密商业秘密。

  

15.2.供应商特此授予[买方公司]及其继承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持续、非独占、可转让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许可,只要他们中的任何人对单元拥有任何所有权,并且在免版税的基础上,进口、使用、存储、出售和处置根据本合同由[买方公司]购买的单元。供应商应为[买方公司]辩护并赔偿因第三方因与单元有关或因侵犯专利权、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提起的任何诉讼、索赔或法律程序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费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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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规性

 

16.1.行为准则

 

16.1.1.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附于本合同的[买方公司]的行为准则的规定, 附件G。 (更具体地说,包含在其中的关于‘商业诚信’和‘不正当贸易行为’的条款)。供应商应确保所有参与本合同义务履行的供应商、代表和分包商及其人员理解并遵守行为准则的规定。

  

16.1.2.供应商同意并承认,如果[买方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并有合理证据支持,供应商、其任何代表或分包商违反了行为准则,并在通知后15天内未能纠正,[买方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且对[买方公司]无任何责任。

  

16.1.3.供应商同意一旦发现与本合同下的义务相关的行为准则的任何违反或潜在违反,立即通知[买方公司],并赔偿、保护并使[买方公司]免责以防止因供应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分包商未能遵守本条款而导致的任何及所有损失, 第16.1条.

 

16.2.强迫劳动

 

供应商不得制造或分包在本合同项下向[买方公司]提供的任何电池,且不得使用强迫劳动。供应商应确保其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个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制造出口到印度和/或美国并在本合同项下供应给[买方公司]的任何电池时,未直接或间接使用(通过供应商或分包商)强迫劳动。供应商应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来自不参与或从强迫劳动实践中获益的分包商,尤其是来自印度和美国法律禁止强迫劳动的某些省份或其他国家。供应商应始终维护足够的文档,以识别和确认其及其供应商和分包商、供应商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电池中基于二氧化硅材料的可追溯性。 (十四) 14天在发货后,供应商应提供如所述的可追溯性文档 附件D供应商应在其意识到本条款下的任何违反或潜在违反时,及时通知[买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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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的“强迫劳动”指的是在任何人面临处罚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所有工作或服务,并且该人没有自愿提供自己的服务。[买方公司]或其代表有权对供应商的制造设施进行供应链审计,供应商应提供配合。

16.3.遵守反贿赂法律

 

每一方及其关联方、其或其关联方的董事、执行官、 员工、代理人,以及任何代表该方或其关联方在合同相关事项上行事的其他人,须遵守所有反腐败法律。任一方不得使对方及其关联方违反任何反腐败 法律及相关规定。任一方在此声明其未支付、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现金、礼物 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便利付款 (统称为“价值”) 以向任何政府官员或任何人支付,在已知或有理由相信该价值将在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承诺或授权给任何政府官员的情况下,目的是为影响该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获取或保留业务,或向任何人引导业务或任何不当利益。任一方在此声明未支付、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价值给任何人(i)以诱使该人不当执行相关的职能或活动,(ii)以奖励该人对该职能或活动的不当执行,或(iii)在该方知道或认为接受该价值本身将构成对相关职能或活动的不当执行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有理由相信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已经或可能发生违反,该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提供 所有相关信息,供对方在此之后请求。供应商还应遵守附在本合同中的[买方公司]的反贿赂及反腐败政策, 附件 - I

16.4.维吾尔强迫劳动 防止法案(“UFLPA”)

 

供应商承认其已意识到[买方公司]是向美国出口 太阳能产品的其中一个出口商。供应商声明其已了解《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由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于2021年6月通过)(“UFLPA”),该法禁止从某些地区生产或含有来源于这些地区的材料的某些商品的进口。供应商特别同意其已考虑UFLPA并将其中的条款(包括限制和要求)纳入其根据本合同的报价和定价。除了UFLPA外,供应商还意识到美国政府已禁止从某些与强迫劳动或奴役劳动相关的地区进口某些产品,并同意供应商应(a)遵守任何当前或未来的禁令,以及(b)不应因美国政府禁止从某些地区进口产品而享有任何救济。供应商声明并保证根据本合同向[买方公司]提供的太阳能电池将始终遵守UFLPA和美国境内影响供应商或各级供应商和分包商、供货商在各种商品或组件供应链中的制造或进口的所有适用法律,并遵守相关法律。 (七) 7天 在政府机构的通知中指定的期间前 供应商承诺提供文档,确认所有根据本合同购买的电池的可追溯性,包括供应商的 及其组件的设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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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环境, 社会与治理(“ESG”)政策声明以及 环境 管理系统政策(“EMS”)和健康安全政策

 

16.5.1.供应商应遵守与环境、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所有法律合规要求,适用于 适用法律和国际金融公司标准(https://www.ifc.org/content/dam/ifc/doc/2010/2012-ifc-performance-standards-en.pdf) 以及 [买方公司]的ESG、EMS、健康和安全政策,附在本合同中。附件 J万和L 供应商应为其员工提供一个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和IFC环境健康安全(EHS)和环境社会治理(ESG)标准以及[买方公司]健康和安全政策的安全健康工作场所。供应商应确保向其员工、分包商和承包商提供适当的健康和安全信息,并提供相关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PPE)。供应商还应遵守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额外安全要求。至少,供应商应向员工和承包商提供饮用水、干净的厕所、足够的通风、紧急出口、适当的照明以及急救用品或其他应急护理的设备。供应商无论如何不得雇用不满适用法律和IFC标准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儿童。供应商同意不使用任何强迫或非自愿劳动,无论是监狱劳动、债务劳动、契约劳动或其他形式。

 

16.5.2.供应商应允许[买方公司]的代表检查和核实供应商在制造设施、仓库、存储或其他相关区域的符合适用法律和IFC标准的情况,前提是[买方公司]至少提前通知供应商。 (五) 5天 提前通知[买方公司]的检查意图, [买方公司]应确保此类检验不会对供应商的 运营或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实质性的阻碍或中断。

 

16.5.3.供应商应确保 所有参与或与履行该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相关的供应商、代表、分包商及其人员了解并 按照[买方公司]适用法律及国际金融公司(IFC)环境、健康与安全(EHS)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政策操作。

 

17.FORCE MAJEURE。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事件”指的是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和/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i) 天灾、火灾、洪水、干旱、饥荒、地震、飓风、台风、海啸或其他自然灾害;(ii) 流行病或大流行;(iii) 恐怖主义或恐怖袭击、叛乱、内战、民事骚乱或暴动、战争、生物或化学战争、战争威胁或准备、武装冲突、制裁的实施、禁运;(iv) 核爆炸、放射性或化学污染、音爆、电离辐射;(v) 任何法定机关的行为/命令/指示;或法定机关的禁止或限制。

17.2.不可抗力的排除

  

尽管有上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不应包括:

 

17.2.1.发生任何人力、物资或单元短缺;供应商或/和[买方公司]无法获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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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单元、材料或劳动力的任何成本增加,包括价格、费率、工资、佣金、费用、关税、税收或其他征收。

  

17.2.3.一方无法支付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或在履行任何义务时遭受的其他经济困难。

  

17.2.4.由于受影响方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引起的情况;或者

  

17.2.5.在获得材料、单元或任何承包商、其工人或代理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发生任何延迟、违约或未能(直接或间接)履行,除非这些也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17.3.不可抗力通知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方(“受影响方应在合理的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另一方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但不迟于 (七) 7天 自从其知晓或应合理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开始的日期起,通知应包含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其对受影响方的影响及提出的补救措施。受影响方应向另一方定期(且不少于每月)报告这些补救措施的进展以及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受影响方还应在意识到每一项此类停止后尽快通知另一方(a)相关不可抗力事件的停止;和(b)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对其根据本合同履行权利或义务的影响停止。在受影响方未能如本 第17.3条在其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任何一方将失去以该特定事件或情况构成本合同下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进行索赔的权利。

17.4.减轻义务

  

在不被不可抗力事件阻止的范围内,受影响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受影响方应尽合理努力尽快减轻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7.5.不可抗力事件的可用救济

 

根据本计划 第17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义务受到阻碍、阻止或延迟,则受影响方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除非是与支付义务相关的情况。

17.6.证明责任

 

如果双方无法真诚地达成一致,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已发生,或因此而免除相关义务,则双方应根据 争议解决。 第21条 主张因不可抗力而获得救济的一方应承担证明其不可抗力是否发生以及因此是否免除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

 

17.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

 

如果发生对供应商交货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且供应商遵守本条款和条件, 第17条供应商可以请求变更订单,以反映单元的保证交货日期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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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在本合同的实施期间延迟超过连续八周,因一个或多个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将努力达成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若未能达成,任一方均可通过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但不影响任一方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终止合同的权利。在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终止本合同后,需支付已交付或在运输途中且/或已由[买方公司]检查并出具发货清关证明的单元的价格,和/或由供应商发出检查通知且单元在书面通知日期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情况。 第17.3条 above。

 

18.终止

 

18.1.本合同及 任何尚未完成交付的采购订单 可以由任何一方通过发出终止通知书因故终止,如果:

 

18.1.1.未使用。

 

18.1.2.如果供应商或[买方 公司]放弃、否认或违反本合同,且未在 (十五(15)天 自书面通知涉嫌违反合同的该方收到通知后的

 

18.1.3.如果供应商在违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转让或转移本合同或其任何权利或权益;

 

18.1.4.如果供应商在交付电池的过程中延迟,导致供应商因持续延迟而需支付的延迟损害赔偿超过了液化损害赔偿限额或替代延迟损害赔偿限额,如 第8.2条和8.3条

 

18.1.5.未使用

 

18.1.6.如果供应商违反了任何子条款,条款第16条;

 

18.1.7.根据本合同中[买方公司]或供应商所享有的明确终止权,

 

18.2.供应商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通过通知终止本合同 (三十) 30天的通知 如果[买方公司]未能进行付款或发出可接受的信用证,或其他义务违约超过 30天 (包括相关的补救期限)从 付款到期日。

 

18.3.任何一方可以通过 (十五) 15天 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在以下情况下:

 

18.3.1.不可抗力持续超过连续8(八)周,但各方未能就合同的进一步履行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18.3.2.违反适用法律的实质性条款且在合理时间内未能纠正;

 

18.3.3.如果另一方破产或无力偿债,或成为自愿或非自愿破产、无力偿债、公司重组或任何其他类似程序的申请对象,或就该方的任何资产被指派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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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除非另一方在终止通知中另有说明,否则本合同应在终止通知中所列的通知期届满时终止,或在提供了补救期且违约未得到非违约方满意纠正的情况下,于补救期届满时终止。应此采购订单的终止,未得到[买方公司]接受的单元也应终止。

 

18.5.在供应商根据终止通知发出之前,如果该通知未另行说明:

 

18.5.1.如果该终止通知在特定采购订单的单元生产开始之前发出,则该采购订单和合同应终止,供应商应释放与尚未开始生产的采购订单相关的单元的单据信用证;

 

18.5.2.如果该终止通知在特定采购订单下发行单据信用证和开始生产后发出,则[买方公司]应接受该采购订单下的单元,前提是(i)供应商已进行检查并且该采购订单下的单元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ii)[买方公司]已为这些单元签发了运输清关证书; 或(iii)这些单元正在运输至指定交付地点,视情况而定。

 

18.6.当[买方公司]根据本合同发布终止通知时,除非该通知另有说明,供应商应:

 

18.6.1.根据以下情况,所有在2029年6月1日或之后进行转换日期的票据转换将使用相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且公司将在2029年6月1日营业开放前向持有人发送有关的结算方式通知; 第(18.6.2)条 在终止通知日期,未曾发运的单元不得发运;

 

18.6.2.完成已装载并准备送达指定交付点的单元的交付,或者如果供应商在通知中要求,完成那些在终止通知日期已由供应商签发运输放行证明的单元的交付。对于这些已交付的单元,[买方公司]有权:

 

18.6.2.1.拒绝任何不符合单元要求的单元,供应商应在 (十五)15天 后向[买方公司]开具发票。

 

18.6.2.2.接受符合单元要求的单元, 其中单元符合单元要求。

 

18.6.3.未使用

 

18.6.4.从[买方公司]的现场取回、运走并运输所有被拒绝的单元, (七)7天 自终止通知之日起,须自费立即处理或同意处置 相同的事宜;

 

18.6.5.立即停止 为[买方公司]生产和制造额外单元;

 

18.6.6.不再下新订单 不再签订任何附加订单或分包,并终止所有现有的订单或 分包;

 

18.6.7.向[买方公司]提供关于所有正在生产、储存或运输的单元的库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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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终止的后果

 

19.1.[买方公司]可以从第三方采购所需的单元,如果此类单元的价格高于本合同中应支付的价格,供应商应向[买方公司]支付以下差额:(i) [买方公司]为从第三方采购单元所支付的价格;以及(ii) 相应的采购订单,需在 (十五) 15 天后,收到[买方公司]关于这些单元的发票或付款。

 

19.2.供应商应继续承担与被拒绝单元或缺陷单元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更换被拒绝单元和缺陷单元;

 

19.3.[买方公司]应支付供应商所有到期应付款项,这些款项涉及已交付的单元和在途交付至指定交付地点的单元,以合同终止通知日为准;

 

19.4.与终止的单元数量相关的商业信用证将立即取消;

 

19.5.未使用。

 

19.6.终止的影响

 

终止本合同并不会 解除任何一方在此之前所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者根据其条款在终止时生效或在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此外,与在本合同终止之前交付的单元相关的剩余义务将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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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司董事、秘书和其他现任官员,以及当前任代表与公司事务相关的清算人或信托人,他们的各自继承人、执行人和行政人员都应得到公司资产和利润的赔偿和保障,以防止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在他们各自的职务或委托中行使、参与或遗漏任何行为或应执行的行为时所遭受或可能承担的任何行动、成本、费用、损失、损害或费用。; 而每个会员都同意放弃任何可能拥有的个人或代表公司的权利或行动权,反对任何董事采取的行动或该董事未对公司采取行动,在公司的职责或职务中执行或未执行他的职责;不过,这样的豁免不应扩展到与该董事有关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的任何事情。

 

20.1.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供应商应对[买方公司]及其代表进行辩护、补偿并保持无害。 (“[买方公司]被 indemnified 各方”), 并针对[买方公司]被 indemnified 各方遭受的或产生的任何和所有损失和索赔进行保护,这些损失和索赔归因于:(i) 供应商违反适用法律、任何适用的反洗钱、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或法规,或因供应商的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的; (ii) 供应商未能支付税款(不包括在美国应支付的销售税),而[买方公司]对此负责;(iii) 任何对任何个人(包括[买方公司]被 indemnified 各方)或任何人(包括[买方公司]被 indemnified 各方)物理财产造成的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该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由[买方公司]的保险覆盖),该损害或人身伤害是由于供应商的过失、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

 

20.2.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买方公司]应对供应商及其代表进行辩护、补偿并保持无害。 (“供应商赔偿方”), 由 供应商赔偿方因违反适用法律、任何适用的反洗钱、反贪污、 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或法规所遭受或发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索赔) 或因 [买方公司]的疏忽或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对任何人或物理财产的损害 或人身伤害,均由[买方公司]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

 

20.3.供应商应为[买方公司]的赔偿方辩护、赔偿并保护其不受任何损失和索赔, 该损失和索赔是由于针对[买方公司]的索赔,声称该细胞侵犯或不当使用 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此类索赔对细胞的价值或使用权造成 实质性影响,则供应商应自费获取维护细胞价值所需的权利, 包括,无限制地,自选(i)修改侵权细胞以使其不再侵权;(ii)获取持续使用的权利;或(iii)用不侵权的细胞替代, 满足适用于该细胞的所有技术规格。

 

20.4.每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关于任何可能受本协议中 赔偿条款覆盖的第三方索赔。 第20条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公司],任何供应商可能收到的声称侵犯专利或其他专有权利的索赔,这可能影响供应商在此项协议下对[买方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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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21.1.本合同应依据和遵循需要的州的法律进行解释和治理。 [XXX]受限于 第21.2条 根据下面的规定,德克萨斯州哈里斯县的法院将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拥有独占管辖权。

 

21.2.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均应由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包括这一点。 第21条, 并且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法令还是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理论 (a “争议”) 无法通过双方的相互讨论解决的 各方应根据本条款中规定的程序解决 第 21条,这将构成解决 争议的唯一和排他性程序。

 

21.3.赞成(三十) 30天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争议存在的通知后,该通知明确提到是根据此条款提供的, 第21条每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通过诚意进行的谈判,在持有高级管理职位并有权达成此类和解的人之间,努力解决争议并达成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以书面文件为证)。根据此条款进行的所有谈判应为保密的,并应视为妥协与和解谈判,不得在任何后续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作为证据。若任何一方拒绝按照规定诚信参与谈判,另一方可以在拒绝后随时启动仲裁。 第21条 该条款

 

21.4.如果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未能根据 第21.2条21.3 上述内容最终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经修订)。

 

21.5.仲裁庭应由(三名)3名仲裁员组成 – 每方各提名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这两名仲裁员提名。 (“仲裁庭”)。

 

21.6.各方应迅速进行仲裁。仲裁庭应努力在与仲裁庭的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后的六(6)个月内结束所有程序,包括任何听证会,以便裁决可以作出。仲裁庭的裁决应包括对所有仲裁争议的决定依据的书面说明。

 

21.7.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所有争议的仲裁庭将设在 [XXX],并且仲裁将仅使用英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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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一旦被任命,仲裁庭将具有独占管辖权,决定提交给他们的任何争议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特定争议是否可以仲裁的决定、与临时救济相关的任何命令、律师的资格排除,及提出任何请求的时效性。仲裁庭应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条款及条件解决争议。.

 

21.9.未使用

 

21.10.如果在本合同下启动了多个仲裁程序,各方同意所有这些程序应合并为一个单一的仲裁程序,由同一个仲裁小组进行裁决,前提是仲裁庭发现:(i) 在所有仲裁中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ii) 所索赔的救济权利与同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相关,或者源于此;(iii) 仲裁合同是兼容的;及(iv) 合并这些仲裁案件不会不当延迟其中任何案件的解决。

 

21.11.尽管存在仲裁合同,且不损害任一方根据《仲裁法》寻求紧急仲裁人的权利,任一方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救济,如果此行为是必要的,以避免不可修复的损害或在任命仲裁庭之前维持现状。

 

21.12.每一方应平等分担仲裁费用及其各自的费用。

 

21.13.第21条 在终止后仍然有效。

 

22.其他条款(无需翻译)

 

22.1.专属性 – 本合同为非独占合同,本合同不应妨碍或限制[BUYER CO]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类似产品(如Cells)用于[BUYER CO]的站点的权利。

 

22.2.通知 -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前言中列出的地址或随后在书面中指定的其他地址。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或挂号邮寄或快递提供(在送达时视为收到。如果通知通过电子方式提供,通知在电子邮件成功送达时视为已提供。

 

22.3.放弃 - 无论是非违约方对另一方根据本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的任何条款的违约或失职的放弃,还是非违约方在一个或多个情况下未能执行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行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今后都不应被解读为对任何后续类似违约或失职的放弃,或对任何此类条款、权利或特权的放弃。

 

22.4.分包 或转让– 除本合同允许的情况外,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或特定采购订单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分包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公司或机构,除非事先获得[BUYER CO]的明确书面许可。

 

22.5.非独占性 – 本合同为非独占性基础,[BUYER CO] 可以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提供与本合同中规定的供应/服务相同、类似或相关的项目或服务。

 

22.6.关系 – 本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或被视为构成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另一方的代理人身份自处,也不得有权或权利来约束或承诺另一方。

 

22.7.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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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可分割性 - 本合同下的每项义务应视为独立的义务,并应作为这样的义务分别可执行。如有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则不可执行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共同确认从本合同中删除,任何此类删除均不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可执行性。

 

22.9.完整合同 - 本合同连同依照本合同发出的采购订单, 构成了双方的完整合同和理解,未做出其他全书面列明的陈述或承诺。 如果采购订单与合同之间存在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22.10.Amendment- 本合同的条款只能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修正 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放弃。

 

22.11.副本 - 本合同可以通过一份或两份副本签署,包括通过传真 或电子方式,每一份均视为原件。本合同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媒介发送, 或以任何电子格式保存,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效力。

 

赞成[买方公司]   为, 顶图投资私人有限公司
     
[签名]   [签名]
[XXX]    
运营总监   被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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