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4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 20549 持權益變更聲明書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進行申報 或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或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進行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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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再受第16條的限制,請勾選此框。表格4或表格5的申報事項可能仍需繼續。 見說明 說明1(b)。 | |||||||||||||||||
勾選此方塊以表示已根據發行人股權證券的購買或出售的合約、指示或書面計劃進行交易,旨在滿足10b5-1(c)條規的積極辯護條件。參閱第10條指示。 |
1. 報告人的姓名和地址*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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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行人名稱
和 逐筆明細或交易代碼
New Mountain Finance Corp [ NMFC ] |
5. 報告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勾選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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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早交易日期
(月/日/年) 11/26/2024 | ||||||||||||||||||||||||||
4. 如為修訂,原始註冊日期
(月/日/年) |
6. 個人或合併/群體申報(選擇適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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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I - 取得、出售或享有之非衍生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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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名稱(第3項指示) | 2. 交易日期(月/日/年) | 2A. 如有,視同執行日期(月/日/年) | 3. 交易代碼(第8項指示) | 4. 取得的證券(A)或出售的證券(D)(第3、4和5項指示) | 5. 報告交易後擁有的受益證券數量(第3和4項指示) | 6.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第4項指示) | 7.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第4項指示) | |||
編碼 | V | 金額 | (A)或(D) | 價格 | ||||||
普通股 | 955,195.23(1) | D | ||||||||
普通股 | 11/26/2024 | P | 800 | A | $11.744 | 860,279 | I | 參見備註(2) | ||
普通股 | 1,020,267 | I | 參見備註(3) | |||||||
普通股 | 16 | I | 參見備註(4) | |||||||
普通股 | 11/26/2024 | P | 1,600 | A | $11.744 | 4,118,522 | I | 參見備註(5) | ||
普通股 | 3,457,379 | I | 參見備註(6) |
表二-已經收購、出售或持有的衍生證券 (例如:puts、calls、warrants、期權、轉換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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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衍生證券標題(出售人辦法第3步) | 2. 衍生證券轉換或行使價格 | 3. 交易日期(月/日/年) | 3A. 如有,視同執行日期(月/日/年) | 4. 交易編碼(出售人辦法第8步) | 5. 取得的(A)或出售的(D)衍生證券數量(出售人辦法第3、4和5步) | 6. 轉換日期和到期日期(月/日/年) | 7. 衍生證券底層證券的標題和數量(出售人辦法第3和4步) | 8. 衍生證券價格(出售人辦法第5步) | 9. 舉報交易後持有的衍生證券數量(出售人辦法第4步) | 10.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出售人辦法第4步) | 11.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出售人辦法第4步) | ||||
編碼 | V | (A) | (D) | 轉換日期 | 到期日 | 職稱 | 股份的數量或數量 |
回覆的說明: |
1. 包括在New Mountain Finance Corporation股息再投資計劃下先前取得的股份。 |
2. Steven B. Klinsky 2008 Long Term Trust直接擁有這些股份。 檢舉人除了對其財產利益所占份額之外,否認對這些股份擁有實益權。 |
3. Steven B. Klinsky Non-GSt Exempt Trust直接擁有這些股份。 檢舉人除了對其財產利益所占份額之外,否認對這些股份擁有實益權。 |
4. 股份由檢舉人的直系家庭成員直接持有。 檢舉人除了對其財產利益所占份額之外,否認對這些股份擁有實益權。 |
5. Steven B. Klinsky 2024可撤銷信託(“2024信託1”)直接擁有這些股份。 檢舉人除了對2024信託1持有的實益權所占份額之外,否認對這些股份擁有實益權。 |
6. Steven B. Klinsky 2024可撤銷信託(“2024信託2”)直接擁有這些股份。 檢舉人除了對2024信託2持有的實益權所占份額之外,否認對這些股份擁有實益權。 |
/s/ Steven b. Klinsky | 11/29/2024 | |
** 報告人簽名 | 日期 | |
提示: 每一類在直接或間接上所擁有的證券需分開報告。 | ||
* 如果本表格由超過一個報告人提交,請詳見指引4(b)(v)。 看見第4條指引(b)(v)。 | ||
** 故意虛假陳述或遺漏事實構成聯邦刑事違規行為,請參考 見說明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 ||
注意:請提交三份表格副本,其中一份必須手動簽名。如果空間不足,請另提交附件頁面,以便提供額外信息。 看見第6條指引。 | ||
回應本表格所包含的信息收集不需要回覆,除非該表格顯示了一個當前有效的OMB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