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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NSPARK, INC.

内幕交易政策

 

Updated August 11, 2021

 

This Insider Trading Policy provides the standards of CleanSpark, Inc. (the “公司”) on trading and causing the trading of the Company’s securities or securities of other publicly-traded companies while in possession of information that is material and not generally known to the public. This Policy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a) the first part prohibits trading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nd applies to all directors, officers and employees of the Company, as well as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or consultants who have access to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b) the second part imposes special additional trading restrictions and applies to all (i)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ii) executive officers of the Company and (iii) the employees listed on Appendix A (collectively, “涵盖人员指定为受约者的人员,包括附录A中列出的人员,可能会由合规官员或公司董事会不时进行修改,原因是这些人员可能接触到重要的非公开信息,这由合规官员或公司董事会自行判断。

 

联邦证券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禁止所谓的"内幕交易"。简而言之,当个人利用通过与公司的关系获取的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来决定购买、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将该信息提供给公司外的其他人时,就发生了内幕交易。对内幕交易的禁止适用于几乎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人员的交易、提示和推荐,如果涉及的信息是"重要"且"非公开"的。这些术语在本政策第I部分第3节中定义。对内幕交易的禁止通常适用于任何主管、高管或员工或独立承包商或顾问,他或她基于自己获取的关于公司、其客户、供应商或公司可能正在洽谈交易的其他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而买卖任何证券的情况。

 

第一部分

 

1.
适用性

 

该政策适用于公司证券的所有交易,包括普通股、期权以及公司可能发行的任何其他证券,如优先股、票据、债券和可转换证券,以及任何与公司证券相关的衍生证券,无论是否由公司发行。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雇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主管,公司董事会的所有成员。本政策还适用于所有能访问公司重要非公开信息的独立承包商或顾问(以下简称"重要IC”).

 

2.
一般政策:在持有非公开信息时,禁止交易或导致交易

 

(a)
没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关键内部人员可以在掌握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购买或出售任何公司的证券,无论是否由公司发行。(“重大”和“非公开”这两个术语的定义见第一部分第3(a)和(b)节。)
(b)
没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关键内部人员在掌握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可以向其他任何人传达该信息,包括家人和朋友(所谓的“泄密”).

 


 

(c)
此外,在掌握因参与公司事务取得的另一家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没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关键内部人员可以购买或出售该公司的任何证券,无论是否由该公司发行。如果这些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关键内部人员掌握这种重大非公开信息,也不得将该信息传达给其他人,包括家人和朋友。
(d)
为了合规目的,在持有您有理由相信是重大且非公开信息时,您不应该进行交易、透露或推荐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导致证券的买卖),除非您先与并获得合规官(在第一部分第3(c)节中定义)的事先批准。
(e)
覆盖人员必须按照第二部分第3节中规定的程序“预先清除”所有该公司证券的交易。

 

3.
定义

 

(a)
重要性内幕交易限制仅在您拥有的信息是“重要”的情况下才会生效。然而,重要性涉及一个相对较低的门槛。一般情况下,如果信息具有市场重要性,即,如果其公开传播可能会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属于理智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想要了解的信息,则该信息通常被视为“重要”。

 

以下主题的相关信息在特定情况下很可能被认为是重要的材料:

 

(i)
公司前景的重大变化;
(ii)
资产重大减记或预留增加;
(iii)
与重大诉讼或政府机构调查有关的发展;
(iv)
流动性问题;
(v)
收益预估变动或主要业务中的非常收益或损失;
(vi)
管理层的重大变动;
(vii)
分红派息的变化;
(viii)
包括新融资在内的非凡借款;
(ix)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伙伴、客户或供应商的获取或损失;
(x)
债务评级的变化;
(xi)
涉及合并、收购、出售、剥离、资本重组、战略联盟、许可安排、或购买、销售或租赁重要资产的提案、计划或协议,即使是初步性质的;
(xii)
涉及重要新产品或服务的事项;
(xiii)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如数据泄露;
(xiv)
公开发行;和
(xv)
未决统计报告(例如,消费者物价指数,货币供应和零售数据,或利率动向).

重要信息不仅限于历史事实,还可能包括预测和预测。关于未来事件,如并购,收购或新产品推出,确定谈判或产品开发何时被视为重要,是通过平衡事件发生的概率与事件产生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2


 

对于公司运营或股价如若发生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即使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也可能是重要的。因此,关于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例如合并,即使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也可能是重要的. 关于信息资料性的决定在本质上是基于判断的。如果对于特定的非公开信息是否属于资料性存疑,就应该假定其具有资料的重要性。 如果您不确定某些信息是否具有资料性,您应在披露此类信息之前咨询合规官员(除了需要知道此类信息和在您被授权这样做的范围内)或交易或推荐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之前,提出质疑。

 

(b)
非公开信息内幕交易禁令只有在您拥有既是重要又是“非公开”的信息时才会实施。事实上,将信息有选择性地披露给公众的少数成员并不意味着该信息对内幕交易目的而言是公开的。要使信息“公开”,必须通过适当渠道(例如,通过新闻发布稿或提交给证监会的文件)宣布该信息,以便普通投资者获知,且必须有足够的时间让投资者吸收该信息。即使在关于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后,您仍必须 ONE 在信息公开之前,需等到全天交易过后才能将信息视为公开。因此,举例来说,如果公司在周一交易开始后发布公告,您应该在周三之前(假设所有天都是交易日,且那时您不知道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并符合该政策的其他适用要求)才能交易公司证券。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在周一正常交易开始前发布公告,您可以在周三交易(符合相同假设和该政策的其他适用要求)。

 

非公开信息可能包括:

 

(i)
供少数分析师、经纪人或机构投资者使用的信息;
(ii)
未披露的事实是谣言的对象,即使这些传言已经广泛传播;和
(iii)
将以机密方式委托给公司的信息视为公众公告后大量时间已经过去,以便市场对信息的公开公告做出反应(通常是两到三天)。

就像物质性问题一样,如果您不确定信息是否被视为公开信息,您应该咨询合规员或者假设该信息是「非公开」的并将其视为保密信息。

 

(c)
合规官员公司已任命合规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为本政策的合规官。在合规副总裁不在时,副总法律顾问将履行合规官的职责。合规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
协助执行本政策,包括监督和强制执行本政策的合规性;
(ii)
向所有董事、高管、员工和主要内部人士传达本政策,并确保根据内幕交易法修订本政策;
(iii)
指定并宣布特殊交易封闭期(如下文第二部分第1节所述);
(iv)
按照下文第二部分第3节所述的程序,预先批准被覆盖人员在公司证券中的所有交易;
(v)
批准第II部分第4节下任何交易。
4.
家庭成员、你影响或控制的实体以及其他人的交易

 

3


 

本政策适用于与您同住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在大学的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姻亲)、居住在您的住所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不居住在您的住所但其公司证券交易由您指导或受您影响或控制的任何家庭成员,如在交易公司证券之前需要您咨询的父母或子女(统称为““家庭成员””).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transactions of these other persons and therefore should make them aware of the need to confer with you before they trade in Company securities, and you should treat all such transac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olicy and applicable securities laws as if the transactions were for your own account. This Policy does not, however, apply to personal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of Family Members where the purchase or sale decision is made by a third party not controlled by, influenced by or related to you or your Family Members.

This Policy also applies to any entities that you influence or control, including any corporations, partnership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or trusts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受控实体”), and transactions by these Controlled Entities should be treat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olicy and applicable securities laws as if they were for your own account.

5.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Penalties for trading on or communicating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in violation of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 can be severe, both for individuals involved in such unlawful conduct and their employers and supervisors, and may include jail terms, criminal fines, civil penalties and civil enforcement injunctions. In addition to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 profiting from, or unauthorize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could also violate (i) state securities laws, (ii) state right to financial privacy statutes, (iii) federal and state laws relating to theft and conversion, (iv) other Company policies and agreements entered into by Company personnel with the Company and (v)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s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companies with which the Company does business.. Given the severity of the potential penalties, compliance with this Policy is absolutely mandatory.

 

(a)
法律处罚违反内幕交易法律的人,在掌握重要的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公司证券交易,可能会被判处长期监禁,并被要求支付数倍于所获利润或避免损失的罚款。

 

此外,向他人提供内幕消息的人也可能对被其披露了重要的非公开信息的接收者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提供者可能面临与接收者相同的惩罚和制裁,即使在该提供者未从交易中获取利润的情况下,SEC也可以施加巨额罚款。

 

SEC也可以从在内幕交易违规时“直接或间接控制从事此类违规行为的人”的任何人那里寻求巨额罚款,这适用于公司和/或管理和监督人员。这些控制人员可能需要承担高达$100万或所获利润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中较高者的责任。即使违规行为导致微利润或没有利润,SEC也可以从公司和/或管理和监督人员作为控制人员那里寻求$100万。

 

(b)
公司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政策的员工可能会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包括因为原因被解雇。对于本政策的任何例外情况,如果允许的话,只能由合规官批准,并且必须在发生任何违反上述要求的活动之前提供。

 

 

 

 

第II部分

 

 

4


 

1.
禁售期

 

在以下第5条规定的有限例外情况下,所有受限人员在黑名单期间禁止交易公司证券。

 

(a)
季度性封闭期. Subject to the limited exceptions under Part II, Section 5 below, trading in the Company’s securities by Covered Persons is prohibited during a “blackout period” beginning on (and including) the 15 calendar day of the third month of each fiscal quarter and continuing through (and including) the second full trading day after the Company’s financial results for that fiscal quarter (or fiscal year in the case of the fourth fiscal quarter) are publicly disclosed and Form 10-Q or Form 10-k, as applicable, is filed. During these periods, Covered Persons generally possess or are presumed to possess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about the Company’s financial results.

 

(b)
其他黑暗期. From time to time, other types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Company (such as negotiation of mergers, acquisitions or dispositions or new product developments) may be pending and not be publicly disclosed. While such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is pending, the Compliance Officer or the Company’s Board of Directors may impose special blackout periods during which Covered Persons (or a subset thereof) are prohibited from trading in the Company’s securities. If the Company imposes a special blackout period, it will notify the Covered Persons affected. No Covered Person so notified should disclose the existence of a special blackout period to any other persons.

 

2.
交易窗口期

 

Covered Persons are permitted to trade in the Company’s securities when no blackout period is in effect. Generally this means that Covered Persons can trade during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the first day after the blackout period under Part II, Section 1(a) ends and ending on the day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day that the next blackout period under Part II, Section 1(a) begins. However, even during this trading window, a Covered Person who is in possession of any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should not trade in the Company’s securities until the information has been made publicly available or is no longer material. In addition, as described under Part II, Section 1(b) above, the Compliance Officer or the Company’s Board of Directors may close regularly scheduled trading windows if a special blackout period is imposed and will re-open the trading window once the special blackout period has ended.

 

5


 

3.
证券交易预先批准

 

(a)
由于受限制人员可能经常接触到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公司要求所有此类人员在进行任何公司证券交易(包括收购、处置、赠与、捐赠信托或其他转让),即使在第II部分第2节的交易窗口期间,也必须事先获得对公司证券交易的所有交易预先批准,但受第(d)款限制。

 

(b)
除第(d)款豁免规定外,未经合规主管事先批准,任何受限制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出售任何公司证券。

 

(c)
申请预先批准应在距离拟议交易至少两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合规主管。 两个工作日 事实证明,合规主管不会在任何触发强制提交8-k表格的事件的当天及包括该8-k表格提交日期在内的期间内批准交易预先批准。

 

请注意,获得合规主管的许可以进行交易并不表示您在交易时没有持有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只有您知道您持有的信息,您有责任在持有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时不参与公司证券的交易。

 

(d)
购买和销售经批准的10b5-1计划下的证券无需预先清零。就经批准的10b5-1计划下的任何购买或出售而言,代表被覆盖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应被指示向合规主管发送所有此类交易的重复确认函。

 

4.
禁止交易的金额总计

 

(a)
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实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规定的黑名单期间内,禁止交易公司的股票。在该期间,至少有50%的计划参与者由于公司或计划受托人暂停交易而无法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转让公司的股票权益。

 

(b)
本政策覆盖的所有人员禁止在未经合规主管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以下交易公司证券的行为:

 

(i)
短期交易本政策适用的人员中,购买公司证券的任何人都应在购买后至少六个月内不鼓励出售同一类别的公司证券。

 

 

 

(ii)
卖空榜本政策适用的任何人不得出售公司的股票

 

6


 

不得对公司的证券进行卖空(即,在出售时没有持有公司证券);

 

(iii)
期权交易本政策适用的任何人不得买入或卖出认购或认沽期权或其他衍生证券公司的股票;

 

(iv)
保证金交易;抵押本政策适用的任何人不得在保证金账户持有公司的证券或为贷款抵押公司的证券而未经事先批准;和

 

(v)
套期保值本政策适用的任何人不得就公司的证券进行对冲或变现交易或类似安排。

 

5.
有限例外以下是公司在本政策下实施的限制的有限例外情况。请注意,即使某项交易符合此政策的例外情况,您仍需要单独评估该交易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例如,即使某项交易被指定为豁免于本政策,您可能仍需要遵守披露义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修正案的“短线”交易返还规定,以在适用范围内执行。您需要始终遵守适用法律。交易法。您有责任始终遵守适用法律。

 

(a)
符合10b5-1计划。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依据《10b5-1规则》(“已事先由合规官员审核和批准的10b5-1计划”)中的投资或其他金融利益,该业务或实体:

 

(i)
已经以书面形式经合规官员审查并批准(或者如有修改或修订,则该修改或修订已通过合规官员审查并获得批准),审批权由合规官员酌情授权或拒绝,并且合规官员必须确信拟议的安排符合《交易法》第10b5-1(c)规定的要求;
(ii)
规定(A)根据该计划的首次交易(或经修订的已批准的10b5-1计划)不得早于设立(或修改,如适用)安排之后 60天 在其建立(或修改,如适用)后的至少六个月内,被涵盖人员不得在知悉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修改已批准的10b5-1计划、合同、指示或安排;
(iii)
被涵盖人员在不持有关于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善意地订立(或修改,如适用);
(iv)
授予第三方自行决定权来执行此类买卖,超出被涵盖人员的控制和后续影响,只要该第三方不持有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或者明确规定将要购买或出售的证券,股票的数量,交易的价格和/或日期,或用于确定这些交易金额、价格和日期的其他公式;
(v)
规定需在计划、合同、指示或安排的交易执行时立即通知公司;

 

此外(A)对于已生效的先前批准的10b5-1计划所涵盖的特定期间内,不得设立新的已批准的10b5-1计划(即不允许有重叠的已批准的10b5-1计划);(B)不得在您自愿终止(而非根据条件到期)以前批准的10b5-1安排后的三个月内设立新的已批准的10b5-1计划,(C)合规官员必须确认有一个建立的程序,无论谁正在处理您的交易,以确保遵守SEC规则144(如适用);

 

7


 

在任何销售时,包括来自您经纪人的书面确认,表示它将根据144号规则的要求进行任何销售,(2)在证券发行时停止任何在内部人士被主承销商、首席经理、首次购买者、配售代理或其他类似职能方强加封锁期期间的任何销售,以及(3)在您的经纪人收到公司或您发出的关于适用于您或您的关联方的法律、合同或监管限制的通知时,停止任何购买或销售,这些限制将阻止您的经纪人根据该计划进行销售。

 

尽管在《10b5-1规则》或本政策下严格禁止的情况下,以下行为可能会损害《10b5-1规则》的“诚信”要求,因此应予以避免:

 

在建立后频繁修改经批准的《10b5-1计划》;
在未完成经批准的《10b5-1计划》之前终止该计划;
在执行经批准的《10b5-1计划》期间在计划之外出售证券;和
安排公开披露以使得依据经批准的《10b5-1计划》进行的销售受益。

 

公司保留禁止任何公司证券交易的权利,即使是根据先前获批准的经批准的《10b5-1计划》,如果合规官员或董事会在自行判断中确定根据适用法律或公司最佳利益需要此类禁止时。递交这里的任何经批准的《10b5-1计划》应明确承认公司有权禁止公司证券交易(并有效地暂停任何此类经批准的《10b5-1计划)如上所述。

 

合规官员(在与合规官员认为适当的其他管理人员协商后)将在每种情况中考虑在建立计划时是否应当进行经批准的《10b5-1计划》的公开公告。

 

《交易法》第l0b5-1(c)条的规定旨在为董事、高管和其他人员提供根据事先建立的合同、计划或指示执行的公司证券交易中免于根据100亿.5规则承担内幕交易责任的辩护。您应该注意,规则l0b5-1(c)只能提供“主动辩护”(您需要证明)以防有内幕交易诉讼。它不能阻止他人提起诉讼。此外,它也不能阻止媒体公布根据交易计划进行的购买或销售行为。

 

此外,虽然终止已批准的10b5-1计划无需合规官员的事先批准,但您应在计划终止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合规官员。请注意,根据事先批准计划实施的实际交易不受公司证券交易的预先核准程序约束。

 

(b)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和股票增值权的领取和授予 股权增值权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公司发行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股权增值权的授予,受让方未作出投资决定。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也不适用于根据适用计划和协议进行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股权增值权的授予、取消或没收。

 

(c)
期权行使;限制性股票单位结算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以现金行使股票期权或根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结算限制性股票单位。同样,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以公司股票行使股票期权或选择公司代扣证券以支付与期权行使、限制性股票授予或结算限制性股票单位有关的税款义务,但适用于在市场上出售任何证券以支付税款扣除义务。此外,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适用于(i)根据股票期权行使或限制性股票单位结算发行的证券的销售,(ii)通过经纪人进行无现金行使股票期权,因为这涉及出售基础证券的一部分。

 

8


 

为了支付期权行权价格而持有的股票,并且为了生成支付期权行权价格所需的现金而进行任何其他市场销售。

 

(d)
某些401(k)计划交易本政策中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在任何公司401(k)计划或员工股票购买计划中购买公司股票,这是基于您的工资扣缴选择而定期向这些计划进行的贡献所致。然而,交易限制适用于通过任何公司401(k)计划或员工股票购买计划取得的公司证券的出售,以及您根据任何公司401(k)计划做出的选择:(i)增加或减少将分配给公司股票型基金的贡献百分比,(ii)将余额转入或转出公司股票型基金,(iii)抵押任何401(k)计划账户的资金,如果贷款将导致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型基金余额的清算,以及(iv)提前偿还计划贷款,如果提前偿还将导致将贷款款项分配给公司股票型基金。

 

(e)
拆股并股、送转和类似交易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因股票拆股或等量适用于某一类别所有证券的送转股票或送股红利,或类似交易而导致的证券持有数量变化。

 

(f)
真实的 礼物和继承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除非在此规定下进行预先清算)不适用于 真正的 涉及公司证券的礼物或遗嘱或遗产和分配法律的转让。

 

(g)
所有权形式变更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除了此处的预先批准要求)不适用于仅涉及您拥有证券形式变更的交易。例如,您可以在此期间转让股份给您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 inter vivos 在您的一生中,您可以将股份转移到您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但须遵守此处的预先批准要求。

 

(h)
其他例外从本政策中的任何其他例外必须经合规官员批准,并征得董事会或独立董事会委员会以及法律顾问的意见。

 

6.
终止后的交易

 

如果您的与本公司的关系(无论是作为董事、官员、雇员还是其他身份)在适用于您或者您知晓本公司的重大未公开信息的黑名单期间终止,您将继续受此政策约束,具体而言,将继续被禁止交易,直到该黑名单期结束,或者直到该信息已公开或不再具有重要性。

 

7.
确认和认证

 

所有本政策约束的人员都必须签署随附的承认和认证文件。

 

9


 

确认和认证

 

签署人特此确认收到公司的内幕交易政策。签署人已阅读并理解(或已解释)该政策,并同意在涉及交易公司证券和未公开信息的机密性时始终受该政策约束。签署人进一步承认他或她已查看/参加了公司的内幕交易培训。

 

在不限制前述段落的情况下,签署人理解合规主任将会被要求行使自己的判断权来决定是否(a)如果我是受约束人,批准我对公司证券的特定交易,或者我制定任何涉及交易公司证券的计划或安排,或者(b)对我施加任何特殊的“黑名单期”。我明白,如果我是受约束人,合规主任将要求根据当时合规主任所掌握的信息并基于公司旨在维护其保持最高法律、商业和道德标准的意图,以及公司遵守有关内幕交易的所有法律和法规的义务,来分析和评估我可能提出的任何特定交易或关于交易公司证券的计划或安排。签署人承认并确认合规主任在就任何特定交易、计划或安排或黑名单期做出任何决定时将仅代表公司并造益于公司,并不构成对签署人的法律意见,签署人进一步承认并确认合规主任有权自行决定做出该决定的权利。签署人在此同意受合规主任对于不允许任何此类交易、计划或安排或对签署人施加任何此类黑名单期的任何决定的约束,并接受并不会提出异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打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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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受监管人员

 

任何被称为副总裁或更高职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C级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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