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簽署人特此證明, 以查爾頓阿里亞收購公司的官員身份("公司"),爲了18 U.S.C. 第1350節的目的,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節的規定,盡其所知:
(1)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4年12月3日
/s/ 羅伯特·W·加納 | |
羅伯特·W·加納 | |
CEO | |
(首席執行官) |
上述證明僅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節(第1350節(a)和(b),第18章第63條,美國法典)提供,不作爲單獨披露文件的一部分進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