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4 a312302certificationofcfo_.htm EX-31.2 文件
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条款,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丹尼尔·弗莱明,作出以下证明:
1.我已审查了Credo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10-Q格式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并且我们已经:
(a)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内通过其他组织的员工传达给本人;
(b)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本报告对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根据此评估,就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的可能性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5.经过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会计师及董事会董事(或执行类似职责的人员)已得以知晓。
(a)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重大欺诈行为,我都已经披露。
(b)Markwin H. Maring
日期: 2024年12月3日
由:/s/ 丹尼尔·弗莱明
丹尼尔·弗莱明
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