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7.1 7 ex97-1.htm

 

展覽 97.1

 

 

澳大利亞油籽控股有限公司

CLAWBACK政策的執行

恢復錯誤獲得的補償

 

A. 概覽

 

根據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適用規則(「納斯達克規則」)、《證券交易法》第10D條和第10D-1條修正案(「交易法」)(「第10D-1條」),澳大利亞油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採納了澳大利亞油籽控股有限公司的錯誤授予補償恢復政策(「政策」),以便從高管處恢復錯誤授予的基於激勵的補償。本文未在此另行定義的所有大寫術語的含義均列於H節中。

 

b. 恢復錯誤獲得的補償

 

在出現會計重述的情況下,公司將按照納斯達克規則和第10D-1條,儘快合理地收回錯誤支付的補償,步驟如下:

 

  (i) 在會計重述後,薪酬委員會(如果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或者在沒有委員會的情況下,董事會中任職獨立董事的大部分)(「委員會」)應判斷每位高管接受的任何錯誤授予的薪酬金額,並立即以書面通知通知每位高管,其中包含任何錯誤授予的薪酬金額和要求償還或退還該薪酬的要求。

 

  (a) 對於基於(或派生自)公司股價或總股東回報的激勵性薪酬,確定因任何錯誤授予的薪酬而產生的金額
     
(b)薪酬不受適用會計重述信息直接進行數學重新計算之影響:

 

i.應償還或返還的金額應由委員會根據對會計重述對公司股價或總股東回報影響的合理估計來確定;同時基於收到激勵性報酬的公司股價或總股東回報。
   
 ii.公司應保留確定該合理估計的文檔,並根據需要向納斯達克提供相關文檔。

 

 
 

 

  (c) 委員會應自行決定根據具體事實和情況確定恢復錯誤授予的薪酬的適當方式。儘管如前所述,除非另有規定,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接受少於錯誤授予的薪酬金額的金額來滿足高管根據本政策的義務。
     
  (d) 在執行高管已根據公司或適用法律建立的任何重複追索義務已經償還任何錯誤授予的薪酬的情況下,將其償還金額應合併至根據本政策需要回收的任何錯誤授予的薪酬金額中是適當的。
     
  (e) 在執行官未能在到期時償還全部錯誤授予的補償給公司時,公司應採取一切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從適用的執行官處收回該等錯誤授予的補償。適用的執行官應退還公司在按照前述句子規定的方式收回該等錯誤授予的補償所合理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
     
(f)公司及其高管和董事會在行使監護責任以保護公司資產(包括任何可收回的補償的時間價值)時,將在決定尋求回收的適當手段中追求成本和速度的最佳平衡。公司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確保根據每位承擔可收回金額的執行官的特定事實和情況而採取的回收措施。例如,公司可以及時地採取合理的行動建立分期付款計劃,使執行官儘快償還欠款的錯誤補償,而不會給執行官帶來不合理的經濟困難,具體取決於特定的事實和情況。

 

 (ii)儘管此處有相反規定,如果委員會(如上所述,由獨立董事組成)或在沒有這樣的委員會的情況下,董事會中任職的多數獨立董事判斷恢復將不切實際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公司不需要採取上述措施:

 

委員會已經判斷,支付給第三方以協助執行政策的直接費用將超過可收回的金額。在做出這一判斷之前,公司必須合理嘗試收回錯誤發放的補償,記錄這種嘗試,並向納斯達克提供相關文件;或者 (ii) 收回可能導致公司員工普遍可獲得福利的受稅資格的退休計劃不符合《1986年修訂的內部稅收法》第401(a)(13)條或第411(a)條的要求。

 

 
 

 

C. 披露要求

 

公司應根據適用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法規和規定,提交有關本政策所要求的所有披露。

 

D. 禁止擔保

 

公司不得爲任何高管投保或擔保,免除任何根據本政策條款償還、退回或收回的錯誤發放的補償,或與公司根據本政策執行其權利相關的任何索賠。此外,公司不得簽訂任何協議,免除對已授予、支付或頒發給高管的任何激勵性補償適用本政策的義務,或放棄公司收回任何錯誤發放的補償的權利,本政策將取代任何此類協議(無論是在本政策生效日期之前、之後或之後)。

 

E. 管理和解釋

 

本政策將由委員會進行管理,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對所有受影響的個人具有最終約束力。委員會有權解釋和解析本政策,並作出一切爲執行本政策和確保公司符合納斯達克規則、第10D節、10D-1規則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納斯達克頒佈或發佈的與此相關的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法規、規定或解釋所必要、適當或可行的決定。

 

F. 修訂;終止

 

委員會可以自行不時修改本政策,並應在其認爲必要的情況下修改本政策。儘管本部分 F 中的任何規定與此相反,但如果該修訂或終止會導致公司違反任何聯邦證券法、SEC規則或納斯達克規則(考慮到公司與該修訂或終止同時採取的任何行動),則該修訂或終止不會生效。

 

G. 其他追償權利

 

本政策對所有高級主管具有約束力且可強制執行,並且在適用法律或SEC或納斯達克的指導要求下,也對其受益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執行人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約束力。 委員會打算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充分應用本政策。 任何僱傭協議、股權獎勵協議、補償計劃或任何其他與高級主管相關的協議或安排應被視爲包括高級主管同意遵守本政策條款作爲獲得任何利益的條件。

 

本政策下的任何追償權利均爲額外的,而非替代任何其他公司可能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或規則或根據公司任何政策或任何就業協議、股權獎勵協議、補償計劃、協議或其他安排條款下可用的其他救濟或追償權利。

 

 
 

 

H. 定義

 

爲本政策目的,以下大寫字母縮寫術語應當具有下述含義。

 

(1) “會計重述「」意味着公司因未遵守證券法下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而進行會計重述,包括爲糾正以前發佈的財務報表中的錯誤而進行的任何必要會計重述,該錯誤對以前發佈的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大R」重述),或者如果在當前期間更正錯誤或者在當前期間不糾正錯誤將導致重大錯誤陳述(「小r」重述)。

 

(2) “回購資格激勵報酬 意味着所有執行官在適用納斯達克規則的生效日期之後接收的基於激勵的薪酬,(i) 在成爲執行官後,(iii) 在適用的績效期間內任職執行官的任何(無論在要求返還錯誤授予的報酬給公司時是否任職執行官),(iv) 在公司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國家證券協會上市類別證券的時候,以及(v) 在適用的回購期間期間(如下文所定義)

 

(3) “回收期就任何會計重述而言,「報告日」(如下所定義)前公司完成的三個財政年度,且如果公司更改其財政年度,屬於或緊隨這三個財政年度之內的不足九個月的過渡期。

 

(4) “錯誤獲得的賠償意味着與會計重述有關的每位執行官的回購資格激勵報酬金額超過了基於重新列示金額計算的將會被收到的激勵薪酬的金額,不考慮支付的任何稅款。例如計算方法(參見SEC發佈文號33- 11126的腳註235和237),如果基於最初的財務報告衡量,獎金金額爲$3,000,但公司行使了負面裁量只支付$2,000。在重述後,根據更正的財務報告衡量,獎金金額爲$1,800。考慮到公司行使的負面裁量,可追回的錯誤授予的報酬金額將爲$200(即$2,000減去$1,800)

 

(5) “高管「」指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6a-1(f)定義的公司「職員」的每個當前或曾任職者。爲避免疑問,對於本政策的目的,執行官員的確定將包括根據規定S-k條例401(b)或20-F表格6.A進行確定的每位執行官員以及主要財務官員和主要會計官員(如果沒有主要會計官員,則爲人形機器人-電機控制器)。

 

 
 

 

(6) “基本報表措施「財務報告措施」是指根據編制公司基本報表所使用的會計準則確定和呈現的措施,以及完全或部分來源於此類措施的所有其他措施。 股價和股東總回報(以及完全或部分來源於股價或股東總回報的任何措施)應根據本政策視爲財務報告措施。 爲避免疑義,財務報告措施無需出現在公司基本報表中或包含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

 

(7) “基於激勵的薪酬「薪酬」指完全或部分基於財務報告指標的實現而獲得、賺取或授予的任何補償。

 

(8) “納斯達克”表示納斯達克股票市場。

 

(9) “2021年8月對於任何激勵報酬,"”" 表示實際或被視爲收到的金額,激勵報酬應被視爲在公司財務期間內收到,即使向執行官支付或授予激勵報酬的行爲在該期間結束後發生。九至十二個月的過渡期應被視爲已經完成的財政年度。

 

(10) “重述日期"”" 表示以下兩種情況中較早發生的日期:(i) 董事會、董事會委員會或公司授權採取此類行動(如果不需要董事會行動)的公司高管,得出結論,或者應該得出結論,公司需要準備會計重述的日期;或 (ii) 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法律授權機構指示公司準備會計重述的日期。

 

自2024年4月10日起生效

 

[在下一頁上有政策的授權和確認]

 

 
 

 

附件A

 

錯誤獲得補償金政策的確認和承認

 

在下面簽字表示,我承認並同意:

 

我已經收到並閱讀了附上的《獎勵補償錯誤追回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我特此同意在與公司的僱傭關係期間及之後遵守本政策的所有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政策確定及時償還或返還任何錯誤授予的補償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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