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根据认证
根据规则13a-14(a)
我,Carrie L. Anderson,证明:
1. 我已审核了坎贝尔公司提交的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事实陈述,以使在发表陈述时的情况下,不使陈述对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以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登记者截至本报告呈交日和呈交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确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为申报人并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乎普遍会计准则的外部用途之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编制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对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根据报告期结束之日进行了评估;并
d) 本报告中披露过最近财政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而言,为该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在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发生的任何变更,而该变更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5. 其他认证主管与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登记者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对于内部控制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运作上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牵涉具有重要角色于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诈欺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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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Carrie L. Anderson | |
| | 姓名: | | Carrie L. Anderson | |
| | 职称: | | Executive Vice President and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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