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根据13a-14(a)或15d-14(a)规章的认证
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
根据第 302 条采纳
2002年苏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Brett Tighe,证明:
1. 我已审阅了Okta,Inc.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控制项方面,公正地呈现了该登记人截至报告期结束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其他总公司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表控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其他实体在此报告准备期间特别是将关于登记者以及其合并子公司的实质信息通知我们。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根据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
(c)评估了登记者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基于该评估得出的有关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发生的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即登记人的第四财务季度),该变化已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5. 公司的其他主管领导以及我根据最近一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公司的审计员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不足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及
(b) 不论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系统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任何诈欺行为。
日期: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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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布雷特·蒂格 | |
布雷特·蒂格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