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okta-10312024_ex312.htm EX-31.2 文件

展覽31.2

根據13a-14(a)或15d-14(a)規章的認證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根據第 302 條採納
2002年蘇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Brett Tighe,證明:

1. 我已審閱了Okta,Inc.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其他總公司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表控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並已經: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其他實體在此報告準備期間特別是將關於登記者以及其合併子公司的實質信息通知我們。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根據通用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

(c)評估了登記者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基於該評估得出的有關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

(d)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內發生的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即登記人的第四財務季度),該變化已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5. 公司的其他主管領導以及我根據最近一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公司的審計員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不足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及

(b) 不論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系統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任何詐欺行為。


日期:2024年12月3日


/s/ 佈雷特·蒂格
佈雷特·蒂格
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