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1
根據《主要執行官認證文件》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Richard b. Cohen,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Symbotic Inc.的年度報告表格10-k;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者遺漏必要陳述的重大事實,以使在發表這些陳述時,根據發表這些陳述的情況,這些陳述不會誤導涵蓋本報告所述時段的情況;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如實反映了報告期內登記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換法案》第13a-15(e)和第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控制的基本報表(如《交換法案》第13a-15(f)和第15d-15(f)條規定)爲公司的董事會和董事會制定和維護。
a.在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本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報告編制期間尤其在我們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知曉;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種評估於本報告覆蓋期結束時提出了關於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在最近一季度發生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本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該變化已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可能會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產生重大影響;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當職能的人)披露了: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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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4日 | 由: | /s/ Richard b. Cohen |
| | Richard b. Cohen |
|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
| | (主要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