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1
首席执行长认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卡尔·埃申巴赫,证明:
1.我已审阅Workday, Inc.的季度报告(Form 10-Q);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用于申报人,并且已经: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根据此次评估,我们对报告期结束时的申报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申报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公开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所发生的影响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该变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根据我们最近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注册申请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申请人的稽核师事务所和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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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4日 | | 由: | /s/ 卡尔·埃申巴赫 |
| | | 卡尔·埃申巴赫 |
| | | 首席执行官 |
| | | (主要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