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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第906条采用。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关于史密斯与韦森品牌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季度报告(表格10-Q)已在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报告”),我,马克·P·史密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谨此根据18 U.S.C. § 1350的最佳知识与信念,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证明:

(i)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视情况而定);并

(ii)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准确,概况性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由:

/s/ 马克·P·史密斯

马克·P·史密斯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4年12月5日

本证书附随于季度报告表格10-Q,相关文件不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也不应被纳入史密斯与威森品牌公司根据《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订版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修订版进行的任何文件提交中(无论是在季度报告表格10-Q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无论该文件中包含任何一般性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