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第906条采用。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关于史密斯和威森品牌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季度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现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我,德安娜·L·麦克弗森,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及助理秘书,在此向您保证:根据18 U.S.C. § 1350,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按照我所知和相信,
(i)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如适用),并已修订;以及
(ii)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准确,概况性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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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迪娜·L·麦克菲尔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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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娜·L·麦克菲尔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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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和助理秘书 |
日期:2024年12月5日
本证明与相关的季度报告(格式为10-Q)共同附上,不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也不得被纳入史密斯和维森品牌公司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的任何提交文件的参考(无论是在季度报告(格式为10-Q)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作出),无论在该提交文件中包含任何一般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