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18 U.S.C.第1350條,根據第906條採用。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關於史密斯與韋森品牌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季度報告(表格10-Q)已在本日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案(「報告」),我,馬克·P·史密斯,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謹此根據18 U.S.C. § 1350的最佳知識與信念,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證明:
(i)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視情況而定);並
(ii)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準確,概況性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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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馬克·P·史密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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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P·史密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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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日期:2024年12月5日
本證書附隨於季度報告表格10-Q,相關文件不視爲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也不應被納入史密斯與威森品牌公司根據《1933年證券法》及其修訂版或《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其修訂版進行的任何文件提交中(無論是在季度報告表格10-Q日期之前還是之後),無論該文件中包含任何一般性納入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