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规定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的认证
我,迪尔德·马兰,豪利鴨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特此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采纳的18美國代碼第1350條進行确认:
1.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公司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已修改。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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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5日 | 由: | /s/ Deirdre Mahlan |
| | Deirdre Mahlan |
| | 总裁,首席执行官和主席 |
| | (首席执行官) |
我,詹妮弗·法尔·郑,豪利投资组合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以下简称“公司”),特此根据18 U.S.C. 第1350节,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证明:
1.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季度报告(表格10-Q)(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已作修改;并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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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5日 | 由: | /s/ Jennifer Fall Jung |
| | Jennifer Fall Jung |
| |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 | (信安金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