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7F2 1 d919328d4017f2.htm GOLDMAN SACHS BDC, INC. 高盛证券BDC公司。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 20549

 

 

表格 N-17f-2

 

 

证券及类似投资会计证明

在保管中的

管理投资公司

根据规则 17f-2 [17 CFR 270.17f-2]

 

1. 投资公司法档案编号:   审查完成日期:
   
  814-00998     2024年12月4日
2. 州识别编号:
     AL   阿拉斯加州   亚利桑那州   阿肯色州   加州   公司
    CT   DE   DC   佛罗里达州   乔治亚州  
    爱达荷州   伊利诺伊州     IA   KS   KY
    LA   ME   MD   马萨诸塞州   MI   MN
    MS   密苏里州   MT   NE   NV   NH
    新泽西   NM   纽约州   北卡罗来纳州   ND   俄亥俄州
    OK     宾夕法尼亚州   RI   SC   南达科他州
    田纳西州   德克萨斯州   UT   VT   VA   华盛顿州
    WV   威斯康辛州   怀俄明   波多黎各        
   

其他(请具体说明):

 

                   

3. 投资公司在注册声明中指定的确切名称:

 
 高盛bdc, Inc.

4. 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门牌号,街道,城市,州,邮政编码):

 
 200 West Street, New York, NY 10282

 

 

 


独立会计师报告

致高盛bdc, Inc.审计委员会

我们已检查管理层的声明,包含在随附的关于遵守1940年投资公司法某些条款的管理声明中,即高盛bdc, Inc.(“公司”)遵守了规则的(b)和(c)小节的要求 17f-2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该法案”)(“指定要求”)的规定,如管理层在2024年4月30日对公司拥有的基础基金的受益权益份额以及由高盛&公司以账面形式持有的股份的声明中所解释的那样。公司管理层负责其声明以及公司遵守指定要求的情况。我们的责任是基于我们的检查对管理层对公司遵守指定要求的声明发表意见。

我们的检查是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认证标准以及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标准进行的。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检查,以获得合理保证,确保管理层关于遵守指定要求的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陈述。检查涉及进行程序以获取证据,确保管理层的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陈述。所选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管理层声明的重大错误陈述风险的评估,无论是由于欺诈还是错误。我们相信我们获得的证据足够且适当,为我们的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

我们程序中包括以下测试,日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涉及从2023年5月31日(我们上次检查的日期)至2024年4月30日的安全购买及销售或到期的协议:

 

   

确认公司拥有的证券(基础基金的受益权益股份数),由高盛&公司,作为使用账面记账方式的转移代理,持有;

 

   

对所有这些证券(基础基金的受益权益股份)与公司及高盛&公司的账簿和记录进行核对;

 

   

关于自我们上次报告以来,公司对基础基金的受益股购买样本和出售样本的协议,依据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以及从高盛与公司收到的确认。

我们的检查并未对公司的合规性做出法律上的判断。

我们需要保持独立,并根据与该任务相关的相关道德要求履行我们的其他道德责任。

我们认为,管理层的声明认为高盛bdc公司遵守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b)和(c)小节的要求是准确的。 17f-2 根据管理层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声明,关于公司拥有的基础基金的受益股,这些股票以账面形式由高盛和公司持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如实说明。

本报告仅供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使用,不供其他任何未指定方使用。


/s/ 普华永道有限公司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

2024年12月4日


   
高盛,萨克斯公司 | 30哈德森街 | 泽西市,NJ 07302    LOGO

 

关于遵守1940年投资公司法某些条款的管理声明

我们作为高盛bdc公司(“公司”)管理层的成员,负责遵守规则第(b)和(c)小节的要求 17f-2, 注册管理投资公司对投资的保管,依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进行解释、修订或修改,基于SEC的命令或SEC工作人员发出的 无行动 指导,涉及以账面条目形式由关联转让代理持有的基础基金的利益(“规则 17f-2”). 我们还负责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以确保遵守这些要求。我们已对公司遵守规则的要求进行了评估17f-2 截至2024年4月30日以及从2023年5月31日到2024年4月30日。

根据此评估, 我们声明公司符合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条款的要求, 17f-2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关于公司拥有并由高盛& Co. LLC以账面形式持有的基础 所有基金类型受益股份。

 

由:  

/s/ 约翰·兰扎

  约翰·兰扎
 

公司首席会计官

 

职称

 

2024年12月4日

  日期


Report of Independent Accountants

To the Audit Committee of Goldman Sachs BDC, Inc.

We have examined management’s assertion, included in the accompanying Management Statement Regarding Compliance with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that Goldman Sachs BDC, Inc. (the “Company”) complie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s (b) and (c) of Rule 17f-2 under 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the Act”)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as interpreted in management’s assertion as of May 31, 2024 with respect to shares of beneficial interest of the underlying funds owned by the Company and held by Goldman Sachs & Co. LLC in book entry form. Company management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ssertion and the Company’s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Our responsibility is to express an opinion on management’s assertion about the Company’s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based on our examination.

Our examination was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attestation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of the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United States). Those standards require that we plan and perform the examination to obtain reasonable assurance about whether management’s assertion about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is fairly stated,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An examination involves performing procedures to obtain evidence about whether management’s assertion is fairly stated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The nature, timing and extent of the procedures selected depend on our judgment, including an assessment of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of management’s assertion, whether due to fraud or error. We believe that the evidence we obtained is sufficient and appropriate to provide a reasonable basis for our opinion.

Included among our procedures were the following tests performed as of May 31, 2024, and with respect to agreement of security purchases and sales or maturities, for the period from April 30, 2024 (the date of our last examination), through May 31, 2024:

 

   

确认由公司持有并由高盛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保存的证券(基础基金的受益权益股份)数量;

 

   

对所有此类证券(基础基金的受益权益股份)与公司及高盛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簿和记录进行调节;以及

 

   

比较自我们上次报告以来,由公司购买的基础基金受益权益股份样本与高盛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确认。

我们的审查并不提供关于公司是否符合特定要求的法律判断。

我们需要保持独立,并根据与本次聘用相关的相关伦理要求履行其他道德责任。

我们认为,管理层的主张,即高盛bdc,Inc.遵守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b)和(c)小节的要求, 17f-2 根据管理层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主张,关于公司拥有并以账面形式保存的基础基金受益权益股份的主张,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合理表述的。

本报告仅供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息和使用,不应由除了这些指定方以外的任何人使用。


/s/ 普华永道有限公司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

2024年12月4日


   
高盛,沙克斯 &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30 哈德逊街 | 泽西市, 新泽西 07302    LOGO

 

关于遵守《投资公司法》某些条款的管理声明 1940年

我们作为高盛bdc, Inc.(“公司”)的管理成员,负责遵守规则的要求 第(b)和(c)小节 17f-2, 根据SEC命令或SEC工作人员发布的解释、修订或修改的《投资公司法》1940年中的注册管理投资公司投资保管的规定 无行动 与关联转让代理以账面形式持有的基础基金的利益相关的指导(“规则 17f-2”). 我们还负责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以确保遵守这些要求。我们对公司遵守规则的要求 17f-2 截至2024年5月31日,以及从2024年4月30日到2024年5月31日。

根据这次评估,我们断言公司截至2024年5月31日遵守了规则的要求 17f-2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所拥有的基础基金的利益股份,通过高盛& Co. LLC以账面形式持有。

 

由:  

/s/ John Lanza

  John Lanza
 

公司首席会计官

 

职称

 

2024年12月4日

  日期


独立会计师报告

致高盛bdc, Inc.审计委员会

我们已经 检查了管理层的声明,该声明包含在随附的管理合规性声明中,关于符合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某些条款的断言,即高盛bdc, Inc.(“公司”)遵守了 第1940年投资公司法(“该法”)第(b)节和(c)节的要求(“指定要求”),如管理层的声明于2024年6月30日就公司拥有并由高盛& Co. LLC以账簿登记形式持有的基础基金的收益权益股份所作的解释。 17f-2 公司管理层对其声明及公司对指定要求的合规性负责。我们有责任就我们检查的基础上管理层关于公司对指定要求的合规性声明表达意见。

我们的检查是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鉴证标准以及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标准进行的。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检查,以合理保证管理层关于遵守 特定要求的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正的。检查涉及执行程序以获取证据,判断管理层的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正。所选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管理层声明的重大错误表述风险的评估,无论是由于欺诈还是错误。我们相信,我们获得的证据足够且适当,为我们的意见提供合理依据。

我们程序中包括以下测试,这些测试是在2024年6月30日进行的,并涉及 对安全购买和销售或到期的协议,时间范围是2024年5月31日(我们最后一次检查的日期)至2024年6月30日:

 

   

对拥有的证券(基础基金的受益股份数量)进行确认, 由高盛bdc& Co. LLC担任转移代理,采用账簿条目方法来核算股份;

 

   

对所有这些证券(基础基金的受益股份)与公司的账簿和 记录以及高盛bdc& Co. LLC进行对账;以及

 

   

对自我们上次报告以来,公司购买的基础基金受益股份样本和 销售基础基金受益股份样本的协议,从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到从高盛bdc& Co. LLC收到的确认。

我们的检查不提供关于公司符合特定要求的法律判断。

我们需要独立,并根据与参与相关的相关道德要求,履行其他道德责任。

我们认为,管理层的声明,高盛bdc,Inc.遵守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b)和(c)小节的要求, 17f-2 根据管理层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声明,关于公司拥有的底层资金的受益权益股份,以及由高盛& Co. LLC以账簿登记形式持有的股份,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公正表达。

本报告仅供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息和使用,不应由除这些指定方以外的任何人使用。


/s/ 普华永道有限公司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

2024年12月4日


   
高盛,萨克斯& Co. LLC | 哈德逊街30号 | 泽西市,NJ 07302    LOGO

 

关于遵守1940年投资公司法某些条款的管理声明

我们作为高盛bdc, Inc.(“公司”)的管理层成员,负责遵守第条款(b)和(c)的要求 17f-2,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条款,已注册管理投资公司的投资保管,依据SEC的命令或SEC员工发布的解释、修改或调整的指南 无行动 与以帐簿登记形式由关联的转移代理持有的基础基金的利益有关的(“规则” 17f-2”). 我们还负责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以确保遵守这些要求。我们已经对公司遵守规则的要求进行了评估17f-2 截至2024年6月30日以及从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根据这次评估,我们断言公司遵守规则的要求 17f-2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截至2024年6月30日,涉及公司拥有的、由高盛 & Co. LLC以账面形式持有的基础基金的利益份额。

 

由:  

/s/ 约翰·兰扎

  约翰·兰扎
 

公司首席会计官

 

职称

 

2024年12月4日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