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 20549
表格 N-17f-2
證券及類似投資會計證明
在保管中的
管理投資公司
根據規則 17f-2 [17 CFR 270.17f-2]
1. 投資公司法檔案編號: | 審查完成日期: | |||||||||||
814-00998 | 2024年12月4日 | |||||||||||
2. 州識別編號: | ||||||||||||
AL | 阿拉斯加州 | 亞利桑那州 | 阿肯色州 | 加州 | 公司 | |||||||
CT | DE | DC | 佛羅裏達州 | 喬治亞州 | 嗨 | |||||||
愛達荷州 | 伊利諾伊州 | 在 | IA | KS | KY | |||||||
LA | ME | MD | 馬薩諸塞州 | MI | MN | |||||||
MS | 密蘇裏州 | MT | NE | NV | NH | |||||||
新澤西 | NM | 紐約州 | 北卡羅來納州 | ND | 俄亥俄州 | |||||||
OK | 或 | 賓夕法尼亞州 | RI | SC | 南達科他州 | |||||||
田納西州 | 德克薩斯州 | UT | VT | VA | 華盛頓州 | |||||||
WV | 威斯康辛州 | 懷俄明 | 波多黎各 | |||||||||
其他(請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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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資公司在註冊聲明中指定的確切名稱: | ||||||||||||
高盛bdc, Inc. | ||||||||||||
4. 主要執行辦公室的地址(門牌號,街道,城市,州,郵政編碼): | ||||||||||||
200 West Street, New York, NY 10282 |
獨立會計師報告
致高盛bdc, Inc.審計委員會
我們已檢查管理層的聲明,包含在隨附的關於遵守1940年投資公司法某些條款的管理聲明中,即高盛bdc, Inc.(“公司”)遵守了規則的(b)和(c)小節的要求 17f-2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該法案”)(“指定要求”)的規定,如管理層在2024年4月30日對公司擁有的基礎基金的受益權益份額以及由高盛&公司以賬面形式持有的股份的聲明中所解釋的那樣。公司管理層負責其聲明以及公司遵守指定要求的情況。我們的責任是基於我們的檢查對管理層對公司遵守指定要求的聲明發表意見。
我們的檢查是按照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認證標準以及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的標準進行的。這些標準要求我們計劃和執行檢查,以獲得合理保證,確保管理層關於遵守指定要求的聲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陳述。檢查涉及進行程序以獲取證據,確保管理層的聲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陳述。所選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取決於我們的判斷,包括對管理層聲明的重大錯誤陳述風險的評估,無論是由於欺詐還是錯誤。我們相信我們獲得的證據足夠且適當,爲我們的意見提供合理的基礎。
我們程序中包括以下測試,日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涉及從2023年5月31日(我們上次檢查的日期)至2024年4月30日的安全購買及銷售或到期的協議:
• | 確認公司擁有的證券(基礎基金的受益權益股份數),由高盛&公司,作爲使用賬面記賬方式的轉移代理,持有; |
• | 對所有這些證券(基礎基金的受益權益股份)與公司及高盛&公司的賬簿和記錄進行覈對; |
• | 關於自我們上次報告以來,公司對基礎基金的受益股購買樣本和出售樣本的協議,依據公司的賬簿和記錄以及從高盛與公司收到的確認。 |
我們的檢查並未對公司的合規性做出法律上的判斷。
我們需要保持獨立,並根據與該任務相關的相關道德要求履行我們的其他道德責任。
我們認爲,管理層的聲明認爲高盛bdc公司遵守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b)和(c)小節的要求是準確的。 17f-2 根據管理層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聲明,關於公司擁有的基礎基金的受益股,這些股票以賬面形式由高盛和公司持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如實說明。
本報告僅供公司管理層、審計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使用,不供其他任何未指定方使用。
/s/ 普華永道有限公司
馬薩諸塞州波士頓
2024年12月4日
高盛,薩克斯公司 | 30哈德森街 | 澤西市,NJ 07302 |
關於遵守1940年投資公司法某些條款的管理聲明
我們作爲高盛bdc公司(“公司”)管理層的成員,負責遵守規則第(b)和(c)小節的要求 17f-2, 註冊管理投資公司對投資的保管,依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進行解釋、修訂或修改,基於SEC的命令或SEC工作人員發出的 無行動 指導,涉及以賬面條目形式由關聯轉讓代理持有的基礎基金的利益(“規則 17f-2”). 我們還負責建立和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以確保遵守這些要求。我們已對公司遵守規則的要求進行了評估17f-2 截至2024年4月30日以及從2023年5月31日到2024年4月30日。
根據此評估, 我們聲明公司符合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條款的要求, 17f-2 截至2024年4月30日,關於公司擁有並由高盛& Co. LLC以賬面形式持有的基礎 所有基金類型受益股份。
由: | /s/ 約翰·蘭扎 | |
約翰·蘭扎 | ||
公司首席會計官 | ||
職稱
2024年12月4日 | ||
日期 |
Report of Independent Accountants
To the Audit Committee of Goldman Sachs BDC, Inc.
We have examined management’s assertion, included in the accompanying Management Statement Regarding Compliance with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that Goldman Sachs BDC, Inc. (the “Company”) complie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s (b) and (c) of Rule 17f-2 under 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the Act”)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as interpreted in management’s assertion as of May 31, 2024 with respect to shares of beneficial interest of the underlying funds owned by the Company and held by Goldman Sachs & Co. LLC in book entry form. Company management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ssertion and the Company’s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Our responsibility is to express an opinion on management’s assertion about the Company’s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based on our examination.
Our examination was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attestation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of the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United States). Those standards require that we plan and perform the examination to obtain reasonable assurance about whether management’s assertion about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is fairly stated,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An examination involves performing procedures to obtain evidence about whether management’s assertion is fairly stated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The nature, timing and extent of the procedures selected depend on our judgment, including an assessment of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of management’s assertion, whether due to fraud or error. We believe that the evidence we obtained is sufficient and appropriate to provide a reasonable basis for our opinion.
Included among our procedures were the following tests performed as of May 31, 2024, and with respect to agreement of security purchases and sales or maturities, for the period from April 30, 2024 (the date of our last examination), through May 31, 2024:
• | 確認由公司持有並由高盛和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所保存的證券(基礎基金的受益權益股份)數量; |
• | 對所有此類證券(基礎基金的受益權益股份)與公司及高盛和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賬簿和記錄進行調節;以及 |
• | 比較自我們上次報告以來,由公司購買的基礎基金受益權益股份樣本與高盛和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收到的確認。 |
我們的審查並不提供關於公司是否符合特定要求的法律判斷。
我們需要保持獨立,並根據與本次聘用相關的相關倫理要求履行其他道德責任。
我們認爲,管理層的主張,即高盛bdc,Inc.遵守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b)和(c)小節的要求, 17f-2 根據管理層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主張,關於公司擁有並以賬面形式保存的基礎基金受益權益股份的主張,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合理表述的。
本報告僅供公司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信息和使用,不應由除了這些指定方以外的任何人使用。
/s/ 普華永道有限公司
馬薩諸塞州波士頓
2024年12月4日
高盛,沙克斯 & 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 30 哈德遜街 | 澤西市, 新澤西 07302 |
關於遵守《投資公司法》某些條款的管理聲明 1940年
我們作爲高盛bdc, Inc.(“公司”)的管理成員,負責遵守規則的要求 第(b)和(c)小節 17f-2, 根據SEC命令或SEC工作人員發佈的解釋、修訂或修改的《投資公司法》1940年中的註冊管理投資公司投資保管的規定 無行動 與關聯轉讓代理以賬面形式持有的基礎基金的利益相關的指導(“規則 17f-2”). 我們還負責建立和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以確保遵守這些要求。我們對公司遵守規則的要求 17f-2 截至2024年5月31日,以及從2024年4月30日到2024年5月31日。
根據這次評估,我們斷言公司截至2024年5月31日遵守了規則的要求 17f-2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所擁有的基礎基金的利益股份,通過高盛& Co. LLC以賬面形式持有。
由: | /s/ John Lanza | |
John Lanza | ||
公司首席會計官 | ||
職稱
2024年12月4日 | ||
日期 |
獨立會計師報告
致高盛bdc, Inc.審計委員會
我們已經 檢查了管理層的聲明,該聲明包含在隨附的管理合規性聲明中,關於符合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某些條款的斷言,即高盛bdc, Inc.(“公司”)遵守了 第1940年投資公司法(“該法”)第(b)節和(c)節的要求(“指定要求”),如管理層的聲明於2024年6月30日就公司擁有並由高盛& Co. LLC以賬簿登記形式持有的基礎基金的收益權益股份所作的解釋。 17f-2 公司管理層對其聲明及公司對指定要求的合規性負責。我們有責任就我們檢查的基礎上管理層關於公司對指定要求的合規性聲明表達意見。
我們的檢查是根據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鑑證標準以及 美國公衆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的標準進行的。這些標準要求我們計劃和執行檢查,以合理保證管理層關於遵守 特定要求的聲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正的。檢查涉及執行程序以獲取證據,判斷管理層的聲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正。所選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取決於我們的判斷,包括對管理層聲明的重大錯誤表述風險的評估,無論是由於欺詐還是錯誤。我們相信,我們獲得的證據足夠且適當,爲我們的意見提供合理依據。
我們程序中包括以下測試,這些測試是在2024年6月30日進行的,並涉及 對安全購買和銷售或到期的協議,時間範圍是2024年5月31日(我們最後一次檢查的日期)至2024年6月30日:
• | 對擁有的證券(基礎基金的受益股份數量)進行確認, 由高盛bdc& Co. LLC擔任轉移代理,採用賬簿條目方法來覈算股份; |
• | 對所有這些證券(基礎基金的受益股份)與公司的賬簿和 記錄以及高盛bdc& Co. LLC進行對賬;以及 |
• | 對自我們上次報告以來,公司購買的基礎基金受益股份樣本和 銷售基礎基金受益股份樣本的協議,從公司的賬簿和記錄到從高盛bdc& Co. LLC收到的確認。 |
我們的檢查不提供關於公司符合特定要求的法律判斷。
我們需要獨立,並根據與參與相關的相關道德要求,履行其他道德責任。
我們認爲,管理層的聲明,高盛bdc,Inc.遵守了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b)和(c)小節的要求, 17f-2 根據管理層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聲明,關於公司擁有的底層資金的受益權益股份,以及由高盛& Co. LLC以賬簿登記形式持有的股份,在所有實質性方面均公正表達。
本報告僅供公司管理層、審計委員會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信息和使用,不應由除這些指定方以外的任何人使用。
/s/ 普華永道有限公司
馬薩諸塞州波士頓
2024年12月4日
高盛,薩克斯& Co. LLC | 哈德遜街30號 | 澤西市,NJ 07302 |
關於遵守1940年投資公司法某些條款的管理聲明
我們作爲高盛bdc, Inc.(“公司”)的管理層成員,負責遵守第條款(b)和(c)的要求 17f-2,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條款,已註冊管理投資公司的投資保管,依據SEC的命令或SEC員工發佈的解釋、修改或調整的指南 無行動 與以帳簿登記形式由關聯的轉移代理持有的基礎基金的利益有關的(“規則” 17f-2”). 我們還負責建立和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以確保遵守這些要求。我們已經對公司遵守規則的要求進行了評估17f-2 截至2024年6月30日以及從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根據這次評估,我們斷言公司遵守規則的要求 17f-2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截至2024年6月30日,涉及公司擁有的、由高盛 & Co. LLC以賬面形式持有的基礎基金的利益份額。
由: | /s/ 約翰·蘭扎 | |
約翰·蘭扎 | ||
公司首席會計官 | ||
職稱
2024年12月4日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