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4 ex12-2.htm

 

展覽品12.2

 

認證 依據

《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節

 

我, 大衛·湯普森,證明:

 

1. 我 已審閱億兆能源國際有限公司的20-F/A表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實質性事實的虛假陳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使得事實陳述帶有誤導性,特定於本報告所涉及的時期。
   
3. 根據我的知識以及包括在本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地反映了公司截至報告日期和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
   
4. 我與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 (根據交易所法則第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件(根據交易所法則第13a-15(f)和15d-15(f)定義),並且已經:

 

  (a) 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由其他在這些實體內的人員向我們披露,尤其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我們設計了此基本報表控件的內部財務報告審計,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此內部財務報告審計的設計,以依照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目的,爲外部用途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c) 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闡述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這一評估,該報告涵蓋期末時的情況;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範圍內發生的任何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可能重大影響的變化。

 

5.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公司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板塊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控件方面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在合理情況下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2月4日  
   
/s/ 大衛·湯普森  
首席財務官  
首席 會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