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8 U.S.C.第1350條款,在-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條款通過採用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珍妮弗·Y·海曼,Rent the Runway, Inc.的首席執行官,依據美國法典第18條第1350節以及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所採納的規定,證明Rent the Runway, Inc.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季度報告(表格10-Q)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且該季度報告(表格10-Q)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Rent the Runway, Inc.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