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1
我,斯特凡·拉爾森,證明如下:
1.我已審核pvh corp.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2.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季度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重大事實或者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得在發表這些陳述時的情況下,對於這份季度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並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於本季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和現金流量,以及本季報告期間的相應情況;
4.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我們已經: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相關的材料信息被位於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知悉,尤其是在編寫本季度報告的期間內;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該評估,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結束時有效;並且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這些變更已經實質性地影響,或合理可能會實質性地影響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並且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商的另一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商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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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2月9日 | /s/ 斯特凡·拉爾松 |
| | 斯特凡·拉爾松 |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