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 31.1
根据第13a-14(a)或15d-14(a)条款的认证
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采纳
我,田子杰,特此证明:
1.我已审查祖睿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重要事实或遗漏陈述使得在考虑该报告的相关情境下,本报告所作的陈述不具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注册方截至本报告中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已: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通过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财务报告内部控件的设计,以提供对财务报告可靠性和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有关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这些控件和程序的评估,在本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结束时;并且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注册人第四个财务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5.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评价出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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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9日 | /s/ 田祖贻 | |
| 田祖贻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