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a20241031q3-ex321.htm EX-32.1 文件

展览32.1
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认证
18 U.S.C. 第1350条,按照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
我,田子婴,祖睿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公司”),特此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1350条的规定,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条的规定,证明在我所知的范围内:
1.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财务季度,公司提交的10-Q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对其的修订;并且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日期:2024年12月9日
/s/ 田子祚
田子祚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