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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規定須提供的證明

我,克里斯廷·泰勒,特此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ImmunoPrecise Antibodies Ltd.(以下簡稱“發行人”)的20-F/A表格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陳述,也不遺漏表述的重大事實,必要的信息,以使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作出的陳述不會因所述情況而誤導;

3. 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公正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呈現了發行人在此報告所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

4. 發行人的另一名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第13a-15(e)條和第15d-15(e)條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第13a-15(f)條和第15d-15(f)條定義),並且我們已: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發行人有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在報告準備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告知我們;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得到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準備外部用途的基本報表;

c) 評估了發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這樣的評估,以覆蓋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並且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發生的任何對發行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該變更對發行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其產生重大影響。

5. 發行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已披露,基於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發行人的核數師和發行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

a)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重要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合理可能對發行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欺詐,無論是否重要,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發行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

日期:2024年12月10日

作者:

/s/ Kristin Taylor
Kristin Taylor
財務長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