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hibit321-q1fy25.htm EX-32.1 文件
展覽32.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8 U.S.C.第1350條,
根據2002年薩班斯-歐克斯法案第906節規定所採納的方式,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修訂的18 U.S.C.第1350條,我,凱文·墨菲,費格森企業公司(「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在此證明,據我所知:
1.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10-Q表季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交易所法」);並且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日期:2024年12月10日
/s/ 凱文·墨菲
姓名:凱文·墨菲
職務: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本認證附隨於根據《法案》第906節提交的報告,並且除非《法案》要求,否則不應視爲公司根據《交易所法》第18節提交的文件。該認證不會被視爲納入對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或《交易所法》任何提交文件的引用,除非公司具體通過引用將其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