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本文件的認證
首席執行官
根據
規則13a-14(a)和規則15d-14(a)
根據
1934年證券交易法
根據以下條款的採用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條
我,拉爾夫·施耶斯,證明:
1. | 我已經審核了Onconetix公司提交的這份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也未遺漏任何在該報告所涉期間內,使所作陳述不具誤導性的重大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公允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適用於本報告所述的期間;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令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令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並且我們已經: |
a) |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被設計出來,以確保與註冊人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被那些實體內的其他人知曉,特別是在這份報告編制期間; |
b) | 設計了這種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種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設計出來,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編制基本報表;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基於這樣的評估,以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情況爲依據;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 任何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這些變化已實質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實質性影響 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及 |
5.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披露了: |
a) |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事件;事件控制項中合理可能會不利影響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具有實質性。 |
日期:2024年12月9日 | 作者: | /s/ 拉爾夫·謝斯 |
拉爾夫·施伊斯 | ||
臨時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