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認證書
信安金融
根據
規則13a-14(a)和規則15d-14(a)
根據
1934年證券交易法
根據以下條款的採用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條
我,Karina m. Fedasz,證明:
1. | 我已審核Onconetix, Inc.的此季度報告(表格10-Q); |
2.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也未遺漏任何在該報告所涉期間內,使所作陳述不具誤導性的重大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公允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適用於本報告所述的期間;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如在《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項(如在《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並且: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 這樣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相關的重大信息, 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在這些實體內部被其他人知曉,特別是在此報告被準備的期間; |
b) |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 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被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及根據通常 接受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 |
c) | 評估了註冊人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關於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結束,基於該評估;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 任何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
5.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披露了: |
a) |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營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不足,合理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2月9日 | 作者: | /s/ 卡里娜·m. 費達茲 |
卡里娜·費達茲 | ||
臨時財務長 | ||
(信安金融主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