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附件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条款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采纳
我,滨松繁,证明:
1.我已审查Ooma, Inc.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重要事实或遗漏陈述使得在考虑该报告的相关情境下,本报告所作的陈述不具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注册单位截至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
4.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与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且我们已经: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中被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报告编制期间;
(b)设计了一种内部控制,以对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并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此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准备的基本报表用于外部目的;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截至本报告覆盖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并
(d)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年度报告时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内部控制在财务报告方面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
5.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与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登记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所有信息控件在财务报告设计或事件控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地可能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无论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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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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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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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濑口达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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濑口达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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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