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品 31.1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根据
交易所法第 13a-14(a) 和 15d-14(a) 条,
根据以下条款的采用
2002 年《萨班斯-豪利法》第 302 条
我,威廉·马格努森,特此证明:
1.我已审查了Braze, Inc.的季度报告(10-Q表格);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为了使所作陈述在该陈述作出时的情况下不具有误导性而必需说明的重要事实;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登记人截至报告中所示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
4.登记人其他的认证官员与我共同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中所定义)以及登记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中所定义);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通过其他人被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b)设计了此类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此类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准备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关于报告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该评估;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登记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合理可能会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向注册人的核数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 equivalente 功能的人员)披露了:
(a)所有设计或事件;事件控制项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不论其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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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9日 | | |
| BRAZE,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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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s/ 威廉·马格农 |
| 姓名: | 威廉·马格努森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