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官)认证
根据
交易所法规则13a-14(a)和15d-14(a),
根据以下条款的采用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条
我,伊莎贝尔·温克尔斯,证明:
1.我已经审核了Braze, Inc.的季度报告(表格10-Q);
2.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在该报告所涉期间内,使所作陈述不具误导性的重大事实;
3.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公允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适用于本报告所述的期间;
4.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且已经: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内部由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这份报告准备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
(c)评估了登记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关于在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并且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内部控制变化,该变化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5.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注册人的核数师和注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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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9日 | | |
| BRAZE,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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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s/ Isabelle Winkles |
| 姓名: | 伊莎贝尔·温克尔斯 |
| 标题: | 财务长 |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