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4 a20241031-brazeincxex312xq.htm EX-31.2 文件

展覽31.2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官)認證
根據
交易所法規則13a-14(a)和15d-14(a),
根據以下條款的採用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條

我,伊莎貝爾·溫克爾斯,證明:
1.我已經審核了Braze, Inc.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2.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也未遺漏任何在該報告所涉期間內,使所作陳述不具誤導性的重大事實;
3.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公允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適用於本報告所述的期間;
4.登記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且已經:
(a)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在這些實體內部由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這份報告準備期間;
(b)設計了這樣的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合理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及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
(c)評估了登記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關於在報告所涉期間結束時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且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中發生的任何內部控制變化,該變化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2月9日
BRAZE, INC.
作者:/s/ Isabelle Winkles
姓名:伊莎貝爾·溫克爾斯
標題: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