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4(a)和15d-14(a)的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规定
我,托马斯·M·西贝尔,证明:
1.我已审查C3.ai, Inc.的此季度报告表格10-Q;
2.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在该报告所涉期间内,使所作陈述不具误导性的重大事实;
3.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公允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适用于本报告所述的期间;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已: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内部由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这份报告准备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末的评估;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一个财务季度(若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
5.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的一次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评估,已向注册人的核数师和注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士)披露:
a.所有在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不利影响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并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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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9日 | 作者: | /s/ 托马斯·M·西贝尔 |
| | 托马斯·M·西贝尔 |
| | 行政总裁兼董事会主席 |
| | (首席执行官) |